劳动局把我的档案丢了,我该么办?能得到什么赔偿?

我是退伍军人。

1、“我该么办?”:
(1)先找到能证明是“劳动局把你的档案丢了”的证据。
(2)然后先想尽一切办法让劳动局给你重建人事档案,保证你能正常接转工龄、退休和能办理一切与档案有关的事宜。
(3)在你的档案重建完成后,再想因档案丢失给你造成的损失有多大、找到证据,然后想想是否要索赔。

2、“能得到什么赔偿?”:
(1)民事赔偿的范围是:你因对方的行为而受到的实际损失和可以预期的合理损失。
(2)档案丢失造成的实际损失、可以预测到的损失一般很小,但将来不可能预测的损失却无法估量,所以索赔很难、即使能够索赔成功,也很补偿将来的损失,所以:建议你,先不要考虑赔偿的事,最重要的是:重建档案、保证自己将来的权益不再受损,未来将会是什么样,谁也无法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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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2-21
晕...还想着赔偿呢...

这种事赔偿的几率不大

最好的办法就是快点去补~!
第2个回答  2016-01-05
根据我国《档案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另根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对个人为 5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
第二十九条 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如果档案丢失已成事实,赔偿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求档案保管机关协助重新补齐所有档案,因为将来用到档案的地方还是会有的,赔偿不能根本上解决问题。
第3个回答  2009-02-21
赔偿啥啊
赶快补吧
第4个回答  2009-02-21
什么时间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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