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人与澳门人结婚需要的证件有哪些?

如题所述

内地人与澳门人结婚所需证件包括以下几种:首先,本人需持有有效的通行证和身份证。其次,不需要提交居住地公证机构出具的无配偶及与对方无亲属关系的证明,但需符合相关条件。
一、内地人与澳门人结婚所需证件:
1.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和澳门居民应出具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 本人的有效通行证和身份证。
- 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2.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出具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 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二、澳门居民在大陆办理结婚登记流程:
1. 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2. 婚姻登记机关查验当事人按规定应当提交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3. 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4. 当事人提交3张大1寸双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5. 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三、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情形:
1.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 非双方自愿的。
3. 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
4. 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若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存在上述第1项或第3项、第4项情形,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结婚登记构成《民法典》规定的无效婚姻。如果当事人是第2项规定的情形,若存在胁迫问题,也被婚姻法规定为可撤销婚姻。
当事人需出示相关证件才能进行结婚登记,若不符合结婚登记的实质性要件,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因此,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建议咨询相关部门,以确保双方的结婚登记请求能够得到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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