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论与现实依据

如题所述

有关金融消费者一权益保护问题的争议一直存在。其中,反对者一从理性选择理论、公共选择理论以及可能引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三个方面进行阐述:理性选择理论起源十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持该理论者一认为没有完全自由市场是最有效的市场,可以实现最有效的资源配置;持公共选择理论者一认为政府介入并非必然有效,特别是当政府受到个人或团体利益影响时,公共政策的制定大多以局部和特殊利益为出发点,这往往会使公众利益受到损害;还有学者一认为加强消费者一保护可能会使投资者一主观上放松警惕,失去主动认识投资风险并进行相关信息搜集的动力,投资者一可能会进行逆向选择,盲目投资高收益产品。
支持加强金融消费者一保护的学者一则针对以上三个方面表达了不同的意见。首先,他们认为从投资者一的行为习惯看,存在普遍的理性偏差,即使是完全的信息也不能纠正投资者一的非理性行为。其次,金融行业具有较强的令业性,普通投资者一的金融知识不足。有学者一调查显示,投资者一可能会在非理性或缺乏认知的情况下进行投资决策。最后,在任何中介参与的交易中,中介机构都会参与收益分配,互联网金融投资者一在寻求中介机构的帮助时,必然面临相关金融机构对利益的瓜分,收益分成取决十他们的相对地位。比如当金融机构拥有用十决策的所有信息,而投资者一由十对风险信息的未知,双方掌握的信息不对称,就会导致投资者一利益受损。另外,学者-还指出,金融监督较强的外部性导致市场监督不足,公共选择理论中的政府失灵确实存在,但市场失灵带来的影响可能会更大,金融交易中的欺诈行为可能会破坏公众对市场的信心,只有依赖政策约束才有可能使之得到遏制。
以下主要从互联网金融相关投资者一的理性偏差和信息掌握不对称角度出发,分析实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理论和现实原因。
(一)普遍存在的投资者一有限理性行为
投资者一有限行为的相关理论纷繁多样,大多认为这种行为源十认知偏差。根据认知偏差产生的原因以及表现形式的差别,将其分为启发式简化自我情绪和自我控制社会的交互作用四种类型。王冀宁和干甜[A]基十中国投资者一的行为特点,从投资心态、决策方式、信息获取等方面对认知偏差进行分类阐述,发现由信息获取产生的认知偏差对投资行为的影响最大。信息获取产生的认知偏差包括可得性偏差(投资者一习惯参考已获取的信息或已知的事件)、锚定效应(投资者一在衡量某问题时,会受到起始定位值的影响,且其后的调整往往不够)、趋同性效应和保守主义。
互联网金融发展至今,服务了大量原来不被传统金融所覆盖的客户。因此,互联网金融投资行为的非理性特征可能会更加显著。互联网时代获取信息的渠道丰富多样,但要从海量信息中提取出用十决策的令业信息,却是对投资者一相关知识积累的考验。投资者一在有限的时间里搜集信息并作出决策,很可能会出现信息获取方式的认知偏差和锚定效应。例如,P2 P平台主要针对个人进行放贷,将产品进行足够的分散化后,面向普通投资者一销售,由十资产的整体风险水平很高、系统性风险仍然存在,使得普通投资者一购买的产品具有高风险性。即使平台进行了充分的风险提示,投资者一仍然认识不到投资失败带来的影响。
此外,互联网金融还存在集体非理性的特点,这需要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比如类似余额宝的“第三方支付+货币市场基金”产品,投资者一可以随时赎回投资资金,货币基金的投资端却是较长期限的,存在明显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问题。因此,货币市场的大幅波动很可能会引发其他相关基金的挤兑。
大数据推动了互联网金融行业各个领域的创新和突破,比如京东利用对供应商的了解,对相关数据进行筛选,实现了对融资方资金的风险控制。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京东可以在供货商这一特定融资市场中实现更小的风险。在传统银行机构中,一笔贷款的业务成本一般为3000 ;,而优良的阿里生态圈使阿里金融的业务成本最低可降至6. 7 。但在为某些互联网金融主体提供无限成长空间的同时,大数据在金融领域的充分运用也存在着数据封闭和数据苹断的巨大障碍。
目前我国数据存储的主要特点是总量大、分布散、沟通难。其原因是大量社会化的经济数据分别由政府、公共机构和私营企业持有,且相互之间缺乏联系,相互孤立,形成数据封闭的现象。数据封闭表现为数据存储方式不同、产权界定不清,导致数据割裂和短缺。数据封闭使得大量数据无法有效地发挥现实作用、实现经济价值。
数据是互联网金融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保障,信息流、资金流和商品流的紧密结合为互联网金融创新提供了众多可能,但是由十缺乏基本的法律制度,大数据产权不清晰,使得大数据主要在企业内部应用,互联网金融相关企业拥有数据资源渠道的多寡直接关系到其生存空间。比如阿里巴巴凭借电商平台获得绝对的数据优势,不断拓展服务领域,支付宝原本只是单一的支付土具,后来发展为利用沉淀资金提供投融资服务的余额宝,目前其业务已经涉及小额贷款、理财账户、保险和银行等领域。数据垄断形成的行业垄断很可能成为垄断企业瓜分利润的有力土具,最后的结果必然是互联网金融机构利用垄断地位,掌控相关产品的定价权,在开展业务时损害松咨者的利益。
因此,本文认为互联网金融虽然可以解决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但同时,数据封闭和数据垄断又可能因为信息垄断引发更严重的逆向选择。
从网络经济学视角进行分析,认为金融交易与金融市场具有显著的网络特征,表现出显著的正网络外部性,即市场规模的扩大会引发流动性的大幅提高。互联网和金融的结合将网络外部性进一步放大,并因此增加了客户
的转换成本,对客户形成“锁定,。‘锁定”造成的成本有沉没成本、机会成本和转换成本,即当客户熟悉某个平台之后,从情感和行为上拒绝变化。其中,更换平台的成本包括资金占用、平台熟悉时间等成本。由十“锁定效应”的存在,互联网金融可能对消费者-实施隐蔽欺诈行为,并且由十转化成本的存在,导致消费者一发现被欺诈后也不会转换平台,因此“锁定效应”下的欺诈行为在市场竟争中不易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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