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 灾后处置

如题所述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的第五章专门规定了森林火灾后的处置措施。


当森林火灾被扑灭后,林业主管部门需与公安、监察等部门合作,对火灾的起因、责任方、损失以及事故详情进行深入调查和评估。他们需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详尽的调查报告。对于发生在区县行政区域交界且位置不明的火灾,市人民政府林业部门会接手调查工作。


根据调查结果,人民政府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明确森林火灾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将相关责任依法转交相关机关处理。这确保了责任的明确和公正处理。


对于在火灾扑救中受伤、致残或牺牲的人员,将按照国家和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给予相应的医疗救治和抚恤,对于英勇献身并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将由区县人民政府上报市人民政府,经批准后授予烈士称号。


对于那些在扑救火灾中表现出色并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公民,将依据《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给予表彰,以鼓励更多人参与并支持森林防火工作。


参与扑救的人员在处理火灾过程中所产生的误工补贴、生活补助和其他费用,通常由肇事单位或个人支付。如果起火原因不明,费用将由承担防火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承担。若他们无法支付,区县人民政府将提供援助,先行支付相关费用。


扩展资料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经2011年9月22日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2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30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森林防火职责、森林火灾预防、森林火灾扑救、灾后处置、法律责任、附则7章50条,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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