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电费怎么改革

如题所述

1.《办法》规定供电主体不得在收取用户的电费中加收额外的费用,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



2..适用电网企业不直接收取电费,由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供电主体(以下简称“供电主体”)负责供电、计量收费的行为。供电主体要严格执行现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电价政策,不得在收取用户的电费中加收额外费用,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不得多收乱收费用。公共地区、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供电主体应当通过物业费、 租金或公共收益途径解决,不得通过电费向用户分摊

供电主体应当公示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明细及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的项目、依据、等级、收费标准、12315 投诉电话等。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七日内(遇国家法 定节假日顺延),应当在收费现场的醒目位置及时将当期电费收缴情况进行公示。相关数据应当至少保存2年。 公示的信息应当完整、真实、准确,字迹清晰、提示醒目。遇有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时,供电主体应当及时更新公示相关内容。未按规定进行公示将被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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