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额和差额事业编有什么区别

如题所述

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总体上都是属于事业单位,对工作人员都要实行编制管理,都要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公开考试后择优录用,并和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其主要的差别有这么几点:
一是公益属性不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公益性质更为明显,本身不参与经营活动,不产生经济收益;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具有一定公益服务项目,但自身通过服务和经营要产生一定的经济收益。
二是单位发挥的职能不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属于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比如中小学校、基础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文化体育、公共卫生等;差额补款的事业单位属于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比如高等学校、实用性的科研院所、文化演出单位等。
三是经费来源不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经费来源全部由财政全额拨款,包括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办公经费等全部来源财政开支;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财政是按照差额部分进行拨款,自身会产生一定的收入来源,比如医院,文化体育部门的部分事业单位等。
四是职业年金记账方式不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业年金,除了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实账管理以外,单位缴费部分实行虚账管理,待工作人员退休时再由财政拨付记实;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无论是单位缴费部分还是个人缴费部分,都是按照实账进行管理。
五是工作人员的收入不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要按照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工资管理办法执行,工资要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只能在财政预算的范围内支付;差额事业单位由于有一定的经营收入,除了基本工资以外,大部分收入来源于绩效工资,平均收入水平会高于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推动社会公益的发展,由国家机关或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出资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在国家或是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表现形式为组织或机构的法人实体。事业单位是以政府职能、公益服务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单位、非公益性职能部门等。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其上级主管部门多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来源多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由编制部门负责登记,实行人员编制的定额管理,民间将其称为事业编。
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能有哪些?
按照社会功能来划分,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取消,原公益服务职能剥离出来后,整合到其他事业单位,改为财政全额供给。同样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也是将公益服务职能剥离出来,生产经营类职能改企,推向市场,自由竞争。
保留原状。主要是乡镇卫生院等一些公益服务职能更为突出的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或者是原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职能,随着这几年国家机构改革,更侧重于政府优化服务,职能保留,收费取消。一些差额类事业单位,公益服务职能不能被社会或者市场所代替,又与民生息息相关,靠收费不能养活自身,也不能加大收费力度,因而财政供养力度加大,经费和工资待遇保障力度加大,差额几近于无
很多事业单位都力争被划入公益一类的范围,为什么?因为关系到他切身的利益。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出台以后,公益一类单位的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均做记账处理,而公益二类的单位则需要实实在在的拿出这笔钱,他们当然不愿意了。
从事公益性服务的事业单位。像你所说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体育中心、包括中小学等从事科教文卫服务的单位,原本就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改革只是淡化体制元素,把它的公益性和服务性更加突出来,在整体架构和人员性质应该不会有太大变动。大家不用担心会变成企业,而失去原有的身份加持
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差额事业单位,除乡镇卫生院被划分为公益一类外,其他基本上都是公益二类,有的甚至是生产经营类。改革要求,公益二类要剥离出公益服务职能和生产经营职能,公益服务职能划转到其他事业单位承担,生产经营职能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一起,改制为企业,推向市场,自由竞争,自负盈亏。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已经完成,行政类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算是这次事业单位改革中的幸运儿,基本上可以说安全着陆。接下来就是事业单位工资改革,行政类事业单位应该后面直接划为行政单位或者参公单位,一类事业单位应该加强公益属性,是国家加大投入的对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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