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辩护意见书范文

如题所述

审查起诉阶段,先后多次提出法律意见,得到检察官的重视,为审判阶段的轻判夯实基础。
X县人民检察院:
张王宏律师受吕某某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贵院正在审查起诉的吕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一案中担任吕某某的辩护人。
辩护律师依法多次会见了吕某某,结合查阅退回补充侦查在内的全部案卷材料,了解案件经过及案件事实之后认为:X县公安局X公(经)诉字〔2019〕178号《起诉意见书》中,关于指控名单的犯罪嫌疑人排名顺序有误,不应将吕某某列为排名在王某、吴某某之前的犯罪嫌疑人。吕某某在本案中,只是X县的代理,下线也包括了Y市的传销参加者,但是吕某某没有参与传销活动的发起、策划、操纵、管理、宣传、协调、培训,纵观现有在案证据,除了证明吕某某下线人员较多、所处层级较高、参与过善后处理工作、获得过奖励外,没有证据可以认定吕某某从事了租场宣传、推广、培训、发动等工作,在案会议纪要,也没有记录吕某某参与了涉案公司会议并作出决策。因此,辩护人始终认为,吕某某只是参加,或积极参加了涉案传销活动,其并没有从事传销犯罪的主观故意,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实施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客观行为。基于此,辩护律师分别于2019年6月27日、8月7日,先后两次提交了恳请贵院对吕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即使贵院仍认为吕某某构成犯罪,也不应将其列为排名于王某、吴某某之前的犯罪嫌疑人。在此,恳请贵院考虑上述情节,纠正吕某某的排名顺序,在撰写《起诉书》时,将吕某某排名于王某、吴某某之后。
具体的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只有直接故意可能构成传销罪,间接故意不构成传销罪
正如8月7日递交贵院的法律意见所述,组织、领导传销罪作为合同诈骗罪下之犯罪,其核心特征是诈骗,因此,与诈骗犯罪的主观心态一样,只有直接故意才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
二、吕某某作为X县的总代理接受奖励等,是基于某恒公司既有商业模式设计的普遍适用,而这一模式并非是吕某某自行策划、发起的
(一)不同级别的代理,需对应一定额度的投资,是涉案公司公开的制度
比如根据(吕某某卷宗二李甲甲P62)李甲甲陈述,省级代理要投资购买500-1000万元的云电站,市级代理100-200万电站产品,县代理要投资购买30-50万的云电站产品。
事实上,吕某某确实是通过购买相关涉案产品后,以其妻子李某某的名义,取得了X县的代理。
(二)导致吕某某成为团队长的原因是“搞得比较早”,但参加时间的早晚不能作为认定犯罪的理由
根据吕某某笔录卷一P31和第三次问话内容,以及同卷卷宗P45吕某某笔录的第六次问话可知,其因为搞得早,所以成为团队长。但是,“搞得早”只是参加时间早晚的问题,参加得早,并不等于就必然成为了组织、领导者。刑事犯罪中角色的定位,重点是考虑其在犯罪中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而不是参加时间的早晚。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