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8
第一条 为了实施《兰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受其委托负责节约用水的日常工作。

  红古区和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和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城市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约用水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城市节约用水坚持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节约优先、综合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对浪费水的行为有制止、举报的权利。第六条 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并公开举报方式。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建设节水型城市活动,加强节约用水宣传,增强公民节约用水意识。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约用水奖励制度,对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九条 计划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该行业的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并根据城市供水能力、年度用水计划和行业用水定额,核定下达各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指标。

  行业用水定额应当根据用水需求、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及时修订。第十条 用水单位应当向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申请用水计划指标。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自收到用水计划指标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定并下达用水计划指标。

  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环境卫生、供热等临时用水核定临时用水计划指标。第十一条 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水资源实时监控、资源优化配置和节水信息管理系统和完善用水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城市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分类报送各用水单位用水量和用水设施漏损率等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加强供水管网的维护管理,出现故障时应当及时抢修,并保证供水管网漏损率符合国家标准。第十三条 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按季度对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指标进行考核。用水单位的用水量考核数据由下列单位提供:

  (一)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量,由城市供水企业提供;

  (二)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用水量,由用水单位提供;

  (三)使用转供水的用水量,由转供单位提供;

  (四)使用产量或万元产值考核的,由用水单位提供产量或万元产值。第十四条 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季度考核结果,对超计划用水单位收缴超计划加价水费:

  (一)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向超计划用水单位作出超计划用水告知书;

  (二)用水单位收到超计划用水告知书后,如有异议,应当在7日内向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实并向申请人答复。逾期未提出异议的,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作出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收缴通知;

  (三)用水单位自接到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收缴通知书后,应当在15日内缴纳超计划加价水费。第十五条 用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

  (一)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二)建立用水记录,定期进行用水合理化分析,制定节约用水目标和节约用水措施;

  (三)健全用水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制度;

  (四)开展节约用水宣传,建立健全节约用水责任制度。第十六条 用水单位通过水量平衡测试,合理分析用水现状及水量之间的定量关系,制定切实可行的合理用水规划,建立用水档案,健全用水计量仪表,为制定用水定额标准积累基础数据。

  用水单位根据自身条件可以自行进行水量平衡测试或委托专业水量平衡测试机构进行水量平衡测试。

  月均用水量200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水量平衡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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