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费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依照以上规定,企业接受贷款,向贷款方支付的融资顾问费、担保费,显而易见,其进项税额是不可以抵扣的。同样依据以上两条税法规定,企业贷款向贷款方支付的投融资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不允许抵扣的属于“利息转费用”属性的费用是支付给贷款方,也就是借出资金的债权人的。主要原因是目前银行为规避银监部门的监管,向企业放款时一部分以利息名义正常收取,另一部分又以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等名目收取,那么税法规定,不论银行是以利息还是以顾问费等其他名目收取的费用,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都不可以抵扣。但是这里,债务人支付的担保费用是支付给第三方公司的,不是支付给贷款方的,即:是向贷款方之外的第三方支付的费用,且担保费归类为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而非贷款服务,这部分进项不在上述限制抵扣范围之内。那么,企业支付的担保费进项税额当然可以正常进项抵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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