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彼时还没有“一年期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根据“解释”,此时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拓展资料:202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
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0】17号)(包含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已于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2月31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高限额:
1、 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2、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也就是,双方约定了借期利息,但是约定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还有两种利息计算的特定情形: 一种是【前期利息计入本金的】:此时本息之和,不能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和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另一种是【同时存在逾期利息、
违约金或其他费用的】:费用总计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