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五科要求几年过?

如题所述

要求5年内全部通过就可以了。考生须在连续5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的考试;免试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

五科分别为《税法(一)》、《税法(二)》、《涉税服务实务》、《涉税服务相关法律》以及《财务与会计》。

税务师考试成绩实行5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5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5个)科目的考试并合格,可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试成绩实行三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五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

在2018年及其以前年度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且尚未通过全部5科考试的考生,其各科合格成绩已经无效;在2018年及其以后年度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生,其各科合格成绩今年仍然有效,并按照5年为一个周期的要求顺延。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6-11-07

    注册税务师已经正式更名为税务师

    税务师需要考税法一 税法二 税涉税服务实务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财务与会计

    注册税务师更名为税务师后 也从原来的3年过5科改为5年过5科了。

    税务师无需注册,等同中级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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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税务师考试已经落下帷幕,2016年税务师考试的序幕即将拉开。2015年临考前的那些日子,依然历历在目。
        2015年税务师考试,2015年11月份到12月份报名审核,2016年2月27日、28日考试。关于是否报名(牵扯到CPA的学习时间),纠结了一个月,最终决定报名,报考三科。由于是第一次报名,不知报名能否通过,未敢冒然购买课件,等待审核半个月,2015年12月18号审核通过。2015年12月19日购买东奥会计在线通关班课程,2015年12月20日开通三科课程,开始了税务师通关之旅。
        2015年12月20日开始看一些相关课程介绍、学习方法什么的,中间工作、家庭琐事什么的,断断续续,实际上就是拖延症发作,学习计划制定出来的时候已经是12月26日了。12月27日是周日,不适合学习,家务、孩子都需要这个重要的女人啊,呵呵呵!12月28日周一,上班族的忙碌周一综合症时间,学习延后!12月29日、30日开始补执行计划。12月31日放假前财税人员的特殊忙碌时期,认证发票、支付工资、付货款等,一句话:计划又暂停!
        2016年1月1日--1月3日,元旦放假,虽说应该抓紧时间学习,可是结了婚有了孩子的女人,家庭和谐还是放在第一位的,学习计划继续暂停!同时情绪开始焦躁,根源应该是对自己拖延症的不满吧。2016年1月4日到1月30日,学习计划继续,期间也有家庭、工作等障碍,但每日学习计划的执行率达到了85%,伴有焦躁情绪。(1月31日,全国放假前夕,消费爆棚前夕,光取现金就跑了7、8家银行,多半天进去了,中午都没吃饭,取完现金支付工资,一天没了。对我老板是诸多不满啊,非得等到这一天,提前提醒不管用,因为没钱。跑题了。)1月31日工作时间占据一整天,没学习,更焦躁了。2月1日,小年,放假,陪孩子,收拾家务,没学习。2月2日支付工资、付货款,忙了一天,中午没空吃饭,又没学习。
       2016年2月3日到2月17日单位放假,只学了一点(在家里学习一直没找到适应的方法:孩子特别依赖我,只要我在家,一会儿就得找找我,也不出去,晚上睡觉也得我陪,**他,我再起来学习的话,不管学到几点,之后的时间都睡不着觉,属于入睡困难的人。干不完的家务也是一项因素)。我记得王亭喜老师说他那会儿就玩初一一天(或者初一初二两天?),我是真佩服他的毅力啊!我也想向他学习,就是没做到!
       2016年2月18日开始上班,也开始了学习,决定冲刺这8、9天。可是刚学了两天,我儿子开始发高烧,请假去医院看了,但还在于观察与看护。我家主要给他物理降温,也吃一点退烧药,晚上怕他体温过高,不敢睡觉(为了减少药物的副作用,我们夫妻俩都主张少用药),连续3、4天下来,我也病倒了,学习效率极低,临考前的那天晚上依然照顾儿子。
      考场离家远,要倒两次车。2月27日早上5点一刻就起床准备出发,没吃饭。早上挺冷,我衣服穿的单薄了。倒第二次车的时候,等车时间挺长,我是又冷又饿,身体越发的难受,手一直打哆嗦,脑子也混混沌沌,不过我顺利的到了考场。税一考试的时候,脑子一滩浆糊,而且头疼恶心,实在坐不住,连蒙带猜,还有半个小时实在坚持不了就交卷离场了。税二考试的时候,我进去拍照、登陆进去后,就闭眼趴着迷糊,还别说,这半个小时真管用,开始做题的时候身体感觉好多了,不过也是连蒙带猜。回家的时候,我心里一直在想,我什么也不要管什么也不要理,就给自己3天时间睡觉放松,感觉身体已经透支到极限了。不过有家庭的人,这是一种奢望啊!下了两路公交车,我居然还有力气开车回家,我都佩服我自己了!回到家,哪能狠心不管孩子,他还生病啊,晚上又是一番折腾,还好儿子给力,11:30出汗退烧了,又有反复,不过凌晨1点半彻底退烧了,起来喝水之后,我娘俩终于都睡了个安稳觉。2月28日早上六点半才起床,孩子爸爸下中班上夜班,可以开车陪我去,而且相关法律也没学,只要不漏考就行,心情轻松,睡了个觉,身体也好多了。相关法律几乎纯粹是蒙的,呵呵呵!
      刚考完时感觉歇菜了,一门也通不过,因为当时的状态,27日那一天身体的感受真是很很难受的。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在等待中加入了期望,好歹我也准备了两门,能不能通过两门啊?!
      2016年4月13日,查了成绩,税一78.5,税二91.5,相关法律39.5,结果意料之中也意料之外!相关法律虽然没学,但答题时,感觉不只这个分!税一、税二是不幸、也是侥幸!
      2月28日前那几天,我觉得我真撑不下来了,真的,但原来人的潜力真是无穷的!只要坚持,就能触摸黎明!坚持,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很难,主要是因为我们不知道还要坚持多久,还能坚持多久!黎明前的黑暗,因为看到了黎明,我们才知道黎明前的黑暗已经过去了,在没有看到黎明的时候,我们不知道黎明还有多远,不知道还能坚持走多远,不过我相信,多坚持一步,就多一份希望!
      PS:1. 2016年的CPA税法已经学到第五章了,也让我知道2015年的税法学习,我也是有学到东西的,学的不像自己想象的那样差!只要坚持,就有收获!
      PS:2. 2016年的目标 TA四门:税一、涉税实务、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CPA三门:税法、会计、经济法。

第2个回答  2019-07-23
注册会计师的每门成绩只保留5年...也就是说如果你过了一门...后面的四年这门都可以免考...直到你5门全部通过为止
第3个回答  2016-02-23
注册税务师每门成绩只保留3年,也就是说3年内通过全部5门考试,方能取得证书。

  现行注册税务师考试共考五个科目:《税法(一)》 、《税法(二)》、《税务代理实务》、《财务与会计》、《税收相关法律》。其中,《税务代理实务》为主观题,在试卷上作答;其余4个科目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第4个回答  2016-11-28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1996年11月22日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发[1996]116号发布)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税务代理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规范税务代理行为,发挥税务代理在税收活动中的作用,保证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执行,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从事税务代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按本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人员,方可从事税务代理活动。

第三条 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税务师。

第四条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范畴,纳入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由国家确认批准。[10]

注册税务师英文译称:Registered Tax Agent。

第五条 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负责全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考试

第六条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

(一)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二)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三)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四)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五)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六)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拟定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考前培训工作必须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 人事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组织或授权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注册

第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为注册税务师的注册管理机构。

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注册税务师的注册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二条 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申请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人员,应在取得证书后三个月内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税务师岗位上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者。

(三)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三年者。

(四)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不具备税务代理资格的。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注册税务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进行注册。

第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销其注册税务师资格:

(一)在登记中弄虚作假,骗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

(二)同时在两个税务代理机构执业的。

(三)死亡或失踪的。

(四)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

(五)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不适合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

第十七条 注册税务师每次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每年验证一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按规定到注册管理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

有第十四、十六条行为之一的,不予重新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 各地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应对注册税务师注册登记和被注销登记的情况,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对注册税务师办理了注册登记或被注销登记的,可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布。

权利和义务

遵守义务

第十九条 在税务代理活动中,注册税务师应当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遵守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独立、公正执行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业务代理范围

第二十条 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业务代理:

(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二)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三)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四)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

(五)制作涉税文书。

(六)审查纳税情况。

(七)建账建制,办理账务。

(八)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九)税务行政复议。

(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规则

第二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进行全面代理、单项代理或常年代理、临时代理。

第二十二条 注册税务师依法从事税务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三条 注册税务师有权根据代理业务需要,查询被代理人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被代理人应当向代理人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和财务资料。

第二十四条 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用。

一个注册税务师不能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

税务师事务所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批准。

第二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在办理代理业务时,应向被代理人或有关税务机关出示由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核发的注册登记证明。注册税务师对其代理的业务所出具的所有文书有签名盖章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应保守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对被代理人偷税、骗税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税务机关。

第二十七条 注册税务师按规定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法规,提高操作技能。接受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并作为重新注册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

罚则

第二十八条 注册税务师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进行代理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代理活动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注册税务师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规定从事代理活动二次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停止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一年以上。

第三十条 注册税务师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或知道自身的代理行为违法的,除按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理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销其注册税务师注册登记,收回执业资格证书,禁止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并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从事税务代理活动,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管理机构对注册税务师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所作的处理,及时如实记录在证书的惩戒登记栏内。

第三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和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进行代理活动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以罚款,或提请有关管理部门给予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理。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实施以前,已取得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税务代理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注册税务师资格。

考核认定的具体办法由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按本规定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经济师职务。

第三十七条 境外人员申请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和申请在境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有关报考条件、考务工作的解释权属人事部;有关考试大纲、参考教材、考前培训、注册管理工作的解释权属国家税务总局。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继续教育
编辑

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11]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注册税务师的整体素质,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和《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税务师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权益,依法接受委托从事涉税服务与涉税鉴证的专业技术人员,因此,注册税务师必须具备较高的执业水平,继续教育应当贯穿于注册税务师的整个执业生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执业的注册税务师和非执业注册税务师,也适用在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工作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为加强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要建立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地方协会和事务所三个层次的教育培训制度。

中税协负责组织全国性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全国性职业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办法和中长期规划,统一编写全国性的教育培训大纲,编写或选定教材,开展师资培训,新成立的事务所所长及副所长培训和高管人员的轮训,以及具有全国性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题培训,总结交流和推广各地方协会教育培训工作经验,指导各地方协会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全国性继续教育的检查、考核。

地方协会负责该地区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制定该地区职业继续教育培训办法和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开展事务所所长及部门经理以下的执业人员专业知识培训,总结交流和推广该地区教育培训工作经验,检查、考核事务所的教育培训工作。

事务所负责制定本所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计划,除组织执业人员参加中税协和地方协会举办的各种培训外,建立和健全岗位培训和日常学习制度,开展从业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使事务所自身成为不断提高与创新的学习型组织。

第五条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注册税务师执业过程中适应执业需要和相关的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道德教育和诚信教育。

第六条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方式分为脱产和非脱产两类。

脱产继续教育方式包括:

(一)中税协和地方协会举办的各类培训和研讨班以及其他培训项目;

(二)中税协和地方协会组织或认可的相关专题研讨会等;

(三)中税协指定的大专院校进修班学习专业知识。

非脱产继续教育方式包括:

(一)事务所自行组织的专业研讨、经验交流和岗位培训;

(二)接受函授、夜大和远程等非脱产专业教育。

第七条执业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培训脱产和非脱产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2学时。中税协负责对所长培训每年不少于2000个人天,对执业骨干人员培训每年不少于6000个人天;地方税协对执业注册税务师培训每人每年不少于3天,全国总计不少于75000个人天(含视频)。

第八条中税协每年年初向全国下发年度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对培训主要内容、学习要求等做出具体安排。

第九条地方协会负责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地方协会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委托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各事务所应设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第十条对中税协组织举办的各种培训和研讨班,地方协会和事务所应当选派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并组织回授工作,以扩大培训效果。

第十一条地方协会为每位执业注册税务师建立脱产培训档案,并由中税协在会员证内设置“继续教育情况登记”栏目。脱产培训记录由中税协或地方协会盖章方为有效。

非脱产培训由其所在事务所记录在本人的培训档案内,年终时,由事务所出具培训证明报所在地方协会。

第十二条注册税务师在进行年检时,应出示会员证,提供继续教育记录。注册税务师无故未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或继续教育记录不实,地方协会向该会员下发警告通知,并记录在案,要求其在下一年度补足上一年度规定的继续教育课时。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未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注册税务师,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地方协会批准后可以顺延一个年度,但不得影响下一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完成:

(一)在境外工作半年以上的;

(二)休产假;

(三)因病半年以上无法正常执业的;

(四)其他意外原因。

第十四条地方协会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检查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中税协将不定期抽查地方协会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中税协、地方协会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所需要的教材费、教室场地费和教师讲课费应在会费中支付,不得以各种名义向学员收取。

第十六条继续教育的实施与检查

各地方协会、各事务所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进行实施和检查。

检查的内容包括:来源:考试大纲

(1)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和计划执行情况;

(2)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的选用、课程内容的设置、培训人员的选派、培训时间的安排等是否符合实际需要,是否有助于受训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

(3)培训的质量是否达到预期要求,教学计划是否完成,培训考评标准是否适当等。

对未按规定时间和内容完成培训计划的,应采取以下措施:

限期补课,对不能参加脱产培训的人员应通过网上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和时间。

第十七条非执业会员转执业会员培训

非执业会员在首次转为执业会员时,应参加中税协和地方协会的技能培训与道德、诚信培训。

第十八条事务所其他从事涉税服务与涉税鉴证的从业人员,应参照对注册税务师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原办法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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