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商行政部门管理核准企业名称的证明材料。
审定、告知及收费
(一)审定标准:
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依据同上)。
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原则上城镇每个卷烟零售点服务居民人口数量不低于500人,相邻卷烟零售点距离不少于100米,乡村可适当放宽。(依据《北京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二)工作标准:
制发的许可证完整、正确、规范、有效。
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