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军人因公因战划分如下:
1、因对敌作战致残疾的,认定为因战致残;
2、因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一条 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因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战致残;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
扩展资料: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八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
(五)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六)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批准烈士,属于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
第九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现役军人因公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参考资料:
残疾军人是依据国家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决定因战、因公和因病三种致伤源分类的。
详细划分标准如下:
一、因战的原因有:
1、对敌作战时,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致残的;
2、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伤害或者被折磨致残的;
3、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因伤致残的;
4、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因伤致残的;
5、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因伤致残的;
二、现役军人受伤治愈终结条件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致残残疾军人:
1、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因伤致残的;
2、因患职业病因伤致残的;
3、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因伤致残,或者因医疗事故因伤致残的;
4、其他因公因伤致残的;
三、初级士官和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患有不肯逆转和需要长期药物依赖的,而且病情较剧的才可能评定为至少六级以上因病残疾军人。
注:以上并不是军委的一个部门(解放军、武警是)的事情,对于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公务员、伤残民兵也是一样的法定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