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8-03-11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内容和特征是在漫长的法律实践过程中形成的。从思想渊源来看,它们大都是从先秦时代的思想材料中加以提炼而成的。这些思想材料有的本来是对立的,但在封建社会的政治法律实践中逐渐融而为一、并行不悖。这些都代表着其他法系所无而中华法系所独有的内容和特征。因此,它们不仅仅属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范围,而应属于整个中华法系。
一、“礼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法律传统
法统即法律传统,是指导法律实践活动(立法、司法及思维)的价值基础。它决定着法律实践活动的内容、特点和发展方向。一般而言,一个民族的法律传统是一元的,而中国封建时代的法律传统则是二元的,即“礼治”和“法治”.
二、“德政”与刑罚相结合的治国方策
在春秋战国时,儒家主张的“为政以德”、“以德服人”的“德政”、“仁政”,与法家主张的“以法治国”、“以刑去刑”、“以力服人”是截然对立的。可以说,儒家的主张由于难于操作而显得过于理想化;法家的主张由于缺乏实践经验而显得过于简单化。秦汉以后,封建统治者吸取了秦朝暴虐亡国的教训,转而注重德政。而支配一个泱泱大国,又非运用法律刑罚手段不可。不搞德政,人民会起来造反;不搞刑罚,地方分裂势力就会发难。汉武帝时采纳董仲舒的建议可以说是个历史性的选择。董仲舒的神秘主义的“德主刑辅”论,一方面把儒家的“德政”置于首要之地,另一方面又给法家的刑罚落实政策,给它一个安顿,甚而使之具有神性。历代封建王朝在制定国策时,都标榜“德政”以获取民心。而教化措施则是预防人民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德政”具有使统治者自我约束的积极作用,其目的还在于达到长治久安。刑罚的政治价值在于镇压人民的反抗斗争,和制止统治阶级内部的“犯上作乱”。当皇权和族权被宣布为神时,任何反叛皇权和族权的行为便成了渎神行为。而对这些叛逆者施以严刑就不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合理的了。特别是到了唐代以后,当“一准乎礼”的封建法典被宣布为符合“天理”时,对所有犯罪行为的制裁便都是正义的了,在使用刑罚时大可不必隐讳扭捏作态了。
在“德刑”关系上值得一提的人物,除了孔子、董仲舒之外,还有南宋的朱熹。他的基于“气禀”差别的“德礼政刑”、“相为表里”、“相为终始”的学说,达到“德刑”关系方面的认识的最高水平。而“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四库全书总目·政书类·法令之属》)则概括了封建士大夫和社会舆论对刑罚的一般见解。在施政中毫不掩饰地使用刑罚,而社会舆论却不赞扬刑罚。其结果,一方面对统治者的行为多少有些牵制,而另一方面却产生了轻视法律的副作用。研究法律、法学,成了圣贤所不齿的左道旁门,更不必说视讼师为“讼棍”了。这种偏见不利于法律思想和法学的正常发展。
三、“人”与“法”相结合的法体理论
法体指法律实践活动(立法、司法)的工作程序或方式。比如成文法、判例法或两者相结合的混合法。关于法体的思想和观点,是法律思想也是中国法律思想史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2个回答 2018-03-09
以经过改造的先秦儒家学说为指导原理和中心内容、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它和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发展相适应,逐步形成自己的体系,对中国封建法律及其发展,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与影响.它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构成中华法系诸特点的决定性因素. 秦汉以后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在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不但长期指导和支配着中国封建社会的立法、司法活动,而且对后来的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国的法制也有很大影响.
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 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是指秦汉以后以儒家法律思想为主,结合法家以及其它各家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法律思想而形成,在中国封建社会占居主导地位的官方法律思想.它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比较复杂和曲折的过程.
公元前 221年,秦始皇在法家思想的指导下建立了中国第一个中央集权制的君主专制国家,并以法家思想作为秦王朝的统治思想.在立法上,秦王朝采用“以刑去刑”,“以杀止杀”的严刑峻法政策,在司法上,“专任狱吏”,并实行文化专制,“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由于秦王朝将法家的“法治”思想推向极端,终因“举措皆暴”而遭二世之亡.
秦亡汉兴.汉初统治者一方面沿用秦朝的中央集权专制制度,承袭秦朝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也吸取秦朝重刑暴虐而骤亡的教训,认识到仅靠法家思想不足以维系其统治,转而采用儒、道、法相结合的黄老思想为指导,主张清静无为、约法省禁、与民休息、尊主安民.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汉初的社会经济有了较好的恢复并有所发展,社会也日益安定.但黄老思想过于消极,以至于在社会经济得以恢复和发展的同时,各种不利于中央集权统治的流弊也日趋严重.如在意识形态上出现了“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意不同”的现象,在法律制度方面出现“上无持一统,法制数变,下不知所守”的局面.这种困局远非消极的黄老思想所能解决.为巩固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加强封建皇权的统治,统治阶级迫切需要新的政治法律思想作为指导. 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是在中国进入封建社会并且经历了秦代和西汉初期80年统治之后的汉武帝(公元前141~前87在位)时期开始并逐步形成的. 作为封建地主阶级的意识形态,它是为中国封建统治阶级服务的、维护和加强封建的经济剥削、政治统治和文化专制的重要工具.从根本上说,它是适应维护和加强封建大一统的需要而产生的.
作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指导原理和中心内容的儒学,基本上不同于先秦的儒学.一方面,它把先秦儒学的内容作了神圣化、神秘化的加工和改造:把儒家经典和宗教神学结合起来,把地上君权和天上神权结合起来,把社会人事和自然现象结合起来,把原来只是表达一种政治社会思想的先秦儒者的一家之言,通过政权的力量,使之成为政治、社会以至家庭生活的最高准则,使之变成了符合“天人感应”的神学目的论的“永恒真理”.另一方面,它以这种儒学为主,汲取其他各家、特别是法家学说中有利于当时统治的内容作为补充;魏、晋以后,儒、佛、道合流,更汲取了佛、道两家的某些思想作为补充,使之成为适应性很强的精神武器和统治工具.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点可以概括如下: 则天顺时,法自君出 起源于夏、商、西周时期的神权政治理论,到了封建社会,由董仲舒结合阴阳五行学说,发展而为天人感应的神秘主义的官方思想.它公开鼓吹天子是上天之子,人间的君主是上天的代表.君主“受命于天”,承天意以从事,法律上对犯罪的惩罚,是君主顺天行诛、“天讨有罪”的结果,从而进一步肯定了法自君出的观念.所谓“君者,出令者也”.
皇帝一言而为天下法,是“三尺法”的最高主宰.任何事都得由皇帝发布和批准.他可以任意“钦定”法律,也可以任意破坏法律;可以法外施恩,也可以法外加刑,而臣下则“专以人主意指为狱”.因此,中国封建法律对于任何侵犯皇权和统治阶级利益的言行,都视为违反“天常”或“天理”的大逆不道的罪行而规定最严厉的处罚.宋代理学出现以后,朱熹在董仲舒“道之大原出于天”的理论基础上,发展而为“天理化育流行”之说.于是“存天理,灭人欲”就成了当时政治法律的指导原理,作为“天理”实质内容的封建纲常名教,进一步成了立法和司法的最高准则. 这种“则天顺时”的思想,还被用来解释天时与刑德之间的关系,并据以规定法律具体执行中必须遵循的若干准则.它认为,天地间的阳和阴,分别代表着春夏和秋冬4个季节.春夏是万物发生、成长的季节,只能施行仁德;秋冬是萎缩、收敛的季节,这时才能执行刑罚.其理由就是董仲舒所说的:“阴阳,理人之法也;阴,刑气也;阳,德气也.阴始于秋,阳始于春……是故春喜、夏乐、秋忧、冬悲,悲死而乐生”. 礼律结合,法有差等 礼在封建社会受到重视,是由于儒学受到重视,认为“致王道”之本是“为政先礼”.礼和法的关系,即“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董仲舒要求“爵禄以养其德,刑罚以威其恶”,使“民晓于礼谊而耻犯其上”,关键就在于礼和法的结合.
综上所述,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张显皇权威严和保护封建政权的思想.
第3个回答 2018-03-09
以经过改造的先秦儒家学说为指导原理和中心内容、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它和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发展相适应,逐步形成自己的体系,对中国封建法律及其发展,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与影响.它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构成中华法系诸特点的决定性因素. 秦汉以后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在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不但长期指导和支配着中国封建社会的立法、司法活动,而且对后来的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国的法制也有很大影响.
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 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是指秦汉以后以儒家法律思想为主,结合法家以及其它各家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法律思想而形成,在中国封建社会占居主导地位的官方法律思想.它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比较复杂和曲折的过程. 公元前 221年,秦始皇在法家思想的指导下建立了中国第一个中央集权制的君主专制国家,并以法家思想作为秦王朝的统治思想.在立法上,秦王朝采用“以刑去刑”,“以杀止杀”的严刑峻法政策,在司法上,“专任狱吏”,并实行文化专制,“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由于秦王朝将法家的“法治”思想推向极端,终因“举措皆暴”而遭二世之亡. 秦亡汉兴.汉初统治者一方面沿用秦朝的中央集权专制制度,承袭秦朝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也吸取秦朝重刑暴虐而骤亡的教训,认识到仅靠法家思想不足以维系其统治,转而采用儒、道、法相结合的黄老思想为指导,主张清静无为、约法省禁、与民休息、尊主安民.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汉初的社会经济有了较好的恢复并有所发展,社会也日益安定.但黄老思想过于消极,以至于在社会经济得以恢复和发展的同时,各种不利于中央集权统治的流弊也日趋严重.如在意识形态上出现了“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意不同”的现象,在法律制度方面出现“上无持一统,法制数变,下不知所守”的局面.这种困局远非消极的黄老思想所能解决.为巩固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加强封建皇权的统治,统治阶级迫切需要新的政治法律思想作为指导. 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是在中国进入封建社会并且经历了秦代和西汉初期80年统治之后的汉武帝(公元前141~前87在位)时期开始并逐步形成的. 作为封建地主阶级的意识形态,它是为中国封建统治阶级服务的、维护和加强封建的经济剥削、政治统治和文化专制的重要工具.从根本上说,它是适应维护和加强封建大一统的需要而产生的. 作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指导原理和中心内容的儒学,基本上不同于先秦的儒学.一方面,它把先秦儒学的内容作了神圣化、神秘化的加工和改造:把儒家经典和宗教神学结合起来,把地上君权和天上神权结合起来,把社会人事和自然现象结合起来,把原来只是表达一种政治社会思想的先秦儒者的一家之言,通过政权的力量,使之成为政治、社会以至家庭生活的最高准则,使之变成了符合“天人感应”的神学目的论的“永恒真理”.另一方面,它以这种儒学为主,汲取其他各家、特别是法家学说中有利于当时统治的内容作为补充;魏、晋以后,儒、佛、道合流,更汲取了佛、道两家的某些思想作为补充,使之成为适应性很强的精神武器和统治工具.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点可以概括如下: 则天顺时,法自君出 起源于夏、商、西周时期的神权政治理论,到了封建社会,由董仲舒结合阴阳五行学说,发展而为天人感应的神秘主义的官方思想.它公开鼓吹天子是上天之子,人间的君主是上天的代表.君主“受命于天”,承天意以从事,法律上对犯罪的惩罚,是君主顺天行诛、“天讨有罪”的结果,从而进一步肯定了法自君出的观念.所谓“君者,出令者也”.皇帝一言而为天下法,是“三尺法”的最高主宰.任何事都得由皇帝发布和批准.他可以任意“钦定”法律,也可以任意破坏法律;可以法外施恩,也可以法外加刑,而臣下则“专以人主意指为狱”.因此,中国封建法律对于任何侵犯皇权和统治阶级利益的言行,都视为违反“天常”或“天理”的大逆不道的罪行而规定最严厉的处罚.宋代理学出现以后,朱熹在董仲舒“道之大原出于天”的理论基础上,发展而为“天理化育流行”之说.于是“存天理,灭人欲”就成了当时政治法律的指导原理,作为“天理”实质内容的封建纲常名教,进一步成了立法和司法的最高准则. 这种“则天顺时”的思想,还被用来解释天时与刑德之间的关系,并据以规定法律具体执行中必须遵循的若干准则.它认为,天地间的阳和阴,分别代表着春夏和秋冬4个季节.春夏是万物发生、成长的季节,只能施行仁德;秋冬是萎缩、收敛的季节,这时才能执行刑罚.其理由就是董仲舒所说的:“阴阳,理人之法也;阴,刑气也;阳,德气也.阴始于秋,阳始于春……是故春喜、夏乐、秋忧、冬悲,悲死而乐生”. 礼律结合,法有差等 礼在封建社会受到重视,是由于儒学受到重视,认为“致王道”之本是“为政先礼”.礼和法的关系,即“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董仲舒要求“爵禄以养其德,刑罚以威其恶”,使“民晓于礼谊而耻犯其上”,关键就在于礼和法的结合. 综上所述,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张显皇权威严和保护封建政权的思想.
第4个回答 2018-03-09
以经过改造的先秦儒家学说为指导原理和中心内容、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它和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发展相适应,逐步形成自己的体系,对中国封建法律及其发展,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与影响.它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构成中华法系诸特点的决定性因素. 秦汉以后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在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不但长期指导和支配着中国封建社会的立法、司法活动,而且对后来的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国的法制也有很大影响. 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 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是指秦汉以后以儒家法律思想为主,结合法家以及其它各家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法律思想而形成,在中国封建社会占居主导地位的官方法律思想.它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比较复杂和曲折的过程. 公元前 221年,秦始皇在法家思想的指导下建立了中国第一个中央集权制的君主专制国家,并以法家思想作为秦王朝的统治思想.在立法上,秦王朝采用“以刑去刑”,“以杀止杀”的严刑峻法政策,在司法上,“专任狱吏”,并实行文化专制,“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由于秦王朝将法家的“法治”思想推向极端,终因“举措皆暴”而遭二世之亡. 秦亡汉兴.汉初统治者一方面沿用秦朝的中央集权专制制度,承袭秦朝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也吸取秦朝重刑暴虐而骤亡的教训,认识到仅靠法家思想不足以维系其统治,转而采用儒、道、法相结合的黄老思想为指导,主张清静无为、约法省禁、与民休息、尊主安民.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汉初的社会经济有了较好的恢复并有所发展,社会也日益安定.但黄老思想过于消极,以至于在社会经济得以恢复和发展的同时,各种不利于中央集权统治的流弊也日趋严重.如在意识形态上出现了“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意不同”的现象,在法律制度方面出现“上无持一统,法制数变,下不知所守”的局面.这种困局远非消极的黄老思想所能解决.为巩固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加强封建皇权的统治,统治阶级迫切需要新的政治法律思想作为指导. 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是在中国进入封建社会并且经历了秦代和西汉初期80年统治之后的汉武帝(公元前141~前87在位)时期开始并逐步形成的. 作为封建地主阶级的意识形态,它是为中国封建统治阶级服务的、维护和加强封建的经济剥削、政治统治和文化专制的重要工具.从根本上说,它是适应维护和加强封建大一统的需要而产生的. 作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指导原理和中心内容的儒学,基本上不同于先秦的儒学.一方面,它把先秦儒学的内容作了神圣化、神秘化的加工和改造:把儒家经典和宗教神学结合起来,把地上君权和天上神权结合起来,把社会人事和自然现象结合起来,把原来只是表达一种政治社会思想的先秦儒者的一家之言,通过政权的力量,使之成为政治、社会以至家庭生活的最高准则,使之变成了符合“天人感应”的神学目的论的“永恒真理”.另一方面,它以这种儒学为主,汲取其他各家、特别是法家学说中有利于当时统治的内容作为补充;魏、晋以后,儒、佛、道合流,更汲取了佛、道两家的某些思想作为补充,使之成为适应性很强的精神武器和统治工具.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点可以概括如下: 则天顺时,法自君出 起源于夏、商、西周时期的神权政治理论,到了封建社会,由董仲舒结合阴阳五行学说,发展而为天人感应的神秘主义的官方思想.它公开鼓吹天子是上天之子,人间的君主是上天的代表.君主“受命于天”,承天意以从事,法律上对犯罪的惩罚,是君主顺天行诛、“天讨有罪”的结果,从而进一步肯定了法自君出的观念.所谓“君者,出令者也”.皇帝一言而为天下法,是“三尺法”的最高主宰.任何事都得由皇帝发布和批准.他可以任意“钦定”法律,也可以任意破坏法律;可以法外施恩,也可以法外加刑,而臣下则“专以人主意指为狱”.因此,中国封建法律对于任何侵犯皇权和统治阶级利益的言行,都视为违反“天常”或“天理”的大逆不道的罪行而规定最严厉的处罚.宋代理学出现以后,朱熹在董仲舒“道之大原出于天”的理论基础上,发展而为“天理化育流行”之说.于是“存天理,灭人欲”就成了当时政治法律的指导原理,作为“天理”实质内容的封建纲常名教,进一步成了立法和司法的最高准则. 这种“则天顺时”的思想,还被用来解释天时与刑德之间的关系,并据以规定法律具体执行中必须遵循的若干准则.它认为,天地间的阳和阴,分别代表着春夏和秋冬4个季节.春夏是万物发生、成长的季节,只能施行仁德;秋冬是萎缩、收敛的季节,这时才能执行刑罚.其理由就是董仲舒所说的:“阴阳,理人之法也;阴,刑气也;阳,德气也.阴始于秋,阳始于春……是故春喜、夏乐、秋忧、冬悲,悲死而乐生”. 礼律结合,法有差等 礼在封建社会受到重视,是由于儒学受到重视,认为“致王道”之本是“为政先礼”.礼和法的关系,即“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董仲舒要求“爵禄以养其德,刑罚以威其恶”,使“民晓于礼谊而耻犯其上”,关键就在于礼和法的结合. 综上所述,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张显皇权威严和保护封建政权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