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种地主土地的农民,不需要向国家交税。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这意味着,在我国沿袭两千年之久的这项传统税收的终结。作为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停止征收农业税不仅减少了农民的负担,增加了农民的公民权利,体现了现代税收中的“公平”原则,同时还符合“工业反哺农业”的趋势。从1992年开始,中国改革开放正式对农业体制进行改革,2006年废除延续千年的农业税,标志中国进入改革开放转型新时期。扩展资料:
农业税的特点:1、以农业收入为征税对象;2、以常年产量为计税依据;3、实行两种方式征收;4、实行由国家统一控制下的地区差别比例税率;5、地方政府具有相对较多的管理自主权。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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