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是否属于强制保险

如果属于的话,哪里有相关规定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是建筑法律法规鼓励建筑企业办理的商业保险,它不属交强险一般的代替性责任保险,而是商业补充性保险。

建工团体险,一般包含意外医疗和意外伤害(死亡伤残)两个部分。临时施工人受伤,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为死亡伤残与医疗费用两部分,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其他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

建工险不属于强制保险,但在工程开工前要上好这个保险,否则是不允许开工的。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号)对农民工特别是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加快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同时,按照《建筑法》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扩展资料:

建工团体险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为给付保险金,而不是承担赔偿责任。

建工团体险,是一种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它包含多个个人意外伤害险。建工团体险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属于人身保险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理赔方式有两种方式:赔偿和给付。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章第二节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来看,承保建工团体险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为给付保险金,而不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章第三节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赔偿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工团体意外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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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3-01-12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是建筑法律法规鼓励建筑企业办理的商业保险,它不属交强险一般的代替性责任保险,而是商业补充性保险。

建工团体险,一般包含意外医疗和意外伤害(死亡伤残)两个部分。临时施工人受伤,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为死亡伤残与医疗费用两部分,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其他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

建工险不属于强制保险,但在工程开工前要上好这个保险,否则是不允许开工的。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号)对农民工特别是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加快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同时,按照《建筑法》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扩展资料:

建工团体险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为给付保险金,而不是承担赔偿责任。

建工团体险,是一种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它包含多个个人意外伤害险。建工团体险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属于人身保险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理赔方式有两种方式:赔偿和给付。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章第二节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来看,承保建工团体险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为给付保险金,而不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章第三节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赔偿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工团体意外险

第2个回答  2020-03-30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首次开始对安全生产保险保障制度进行探索发展,目前,国内建筑施工领域已初步形成较为完整的保险保障制度体系。


1、从安全生产险种发展来看,安全生产保险保障市场已发展出工伤保险、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四大主要险种。

2、从安全生产保险制度模式来看,已形成“强制性工伤保险+商业补充险种”的保障模式。


目前,国内安全生产保险保障制度发展主要的问题,一方面在于险种功能机制的进一步挖掘与完善,另一方面则在于各安全生产险种的市场认知与区别。这里主要通过对市场现有几大安全生产险种的保障功能、险种特点、风险管理对比,加强各大安全生产险种的市场认知与功能应用。


1、保险保障效果对比


国内现有的几大安全生产险种,除工伤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投保险种,不作详解,其它如建工意外险、雇主责任险与安全生产责任险,在保险保障功能、效果以及其它具体险种特点方面,都有着较大不同。


建工意外险、雇主责任险与安全生产责任险,三大险种各自拥有各自的险种发展阶段,受不同险种阶段的安全生产保障需求影响,三大险种各自的保障功能特点也有所不同。


建工意外险


建工意外险,是我国最早以法律形式规定强制投保的安全生产险种,也是目前安全生产市场占据较大投保份额的安全生产险种。


建工意外险的诞生背景,主要源自于当时国内建筑施工行业快速发展,但由于质量安全问题频发,安全生产意外事故不断,造成了较大的生命安全财产损失,因此,国家开始大力发展建工意外险,为建筑人员提供有效的保险保障。即是说,建工意外险的主要保障功能,是为建筑人员的意外风险提供保障。


雇主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是继建工意外险之后,国内安全生产保险市场又一重点发展的商业险种。不同于建工意外险主要应对建筑人员的意外伤害风险,这一阶段,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雇主责任风险受到国家与行业的重点关注。


而雇主责任保险,其险种特点即是由保险公司帮助分担企业雇主的相关赔偿责任,具体而言,即是保险赔偿并不像建工意外险一样,直接给付到伤者或伤者家属手中,而是先给付到企业雇主手中,再由其利用这份保险赔偿对安全生产事故伤者或家属进行责任赔偿。因此,这一阶段雇主责任险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其保障功能也主要是为企业雇主的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提供保障。


安全生产责任险


安全生产责任险,是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保险保障市场快速发展的全新险种,在各大高危风险行业领域进行强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诞生的主要原因,是国家开始重点关注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防控与综合保障效果,受这样的政策力量驱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运而生。


安全生产责任险的险种特点,一方面为加强了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事前风险管理,另一方面即是综合建工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的险种功能特点,进一步扩大安全生产责任险的险种保障效果。


1

如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保险赔偿,同样也是先给付到企业雇主手中,帮助其分担企业安全生产风险,这一点即是参考借鉴雇主责任险的险种特点;

2

如针对建工意外险或雇主责任险在险种责任方面的局限,安全生产责任险则实行“无过错”原则,对一般商业险种不予赔付的投保企业的重大过失责任”和“违反安全法规的行为”列入保障范围。


综合比较而言,建工意外险在保障对象方面过于单一,只针对建筑人员的意外风险提供保障;雇主责任险虽然运用保险机制,同时为雇主与建筑人员提供保障,但保障效果并不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综合了建工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两大险种优势特点诞生的全新安全生产险种,其保障功能更为全面完善,因此目前受到国家政策的重点推动支持。


2、险种责任与险种功能对比


除上述整体险种保障效果对比,建工意外险、雇主责任险与安全生产责任险在一些具体险种责任与险种功能方面有着更直观的对比。


是否强制投保与全国政策推进


建工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都不是国家要求的强制投保险种,在国内各地安全生产市场的发展,也主要基于保险公司、中介机构的主动市场推广,或各地区域性政策的推动。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则是国家明确规定,在八大高危安全生产行业领域强制投保的安全生产险种。同时,也是目前国家进行全国政策推动的安全生产险种。


保险保障责任


建工意外险的保险保障责任较为单一,主要即分为意外医疗与意外伤害两部分,当出现这两种情形之一,保险公司将在保险期限与责任范围内支付医疗费用、伤残保证金、死亡保证金。保险公司并不负责由此产生的误工、交通、护理等费用损失赔偿。


雇主责任险的保险保障责任较为全面,本身雇主责任即包括了可能出现的人员意外医疗、伤残保证金、死亡保证金、误工费、诉讼费等费用赔偿,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也包括上述费用赔偿。但需要注意的是,实际雇主责任险市场中,保险公司会因不同地区标准或是否足额投保,进行比例赔偿;同时上文提及的“投保企业重大过失责任”和“违反安全法规的行为,并不在保障责任范围内。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保障责任,较建工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都更为完整健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伤亡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此外,由事故导致的抢险救援费用(救援费、事故鉴定费、善后处理相关费用),法律服务费用(仲裁、诉讼、鉴定、取证、案件受理、评估、公证等相关费用),事故处理费用(从业人员、第三者或其亲属合理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也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保障责任范围。


风险防控管理


如建工意外险、雇主责任险这种传统安全生产险种,并不注重险种的风险防控管理工作,险种功能主要围绕风险事故后的保险赔偿,缺乏有效的事前、事中风险管理服务。安全生产责任险则不同,其险种诞生即强调发展有效的风险防控管理功能,从风险源头上最大限度防范和避免各类风险事故的发生,提高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意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控能力。


为有效发挥这项重要的保险保障功能,2017年12月,国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指导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具体实施;2019年8月,国家应急管理部发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专门为保险机构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制定包括基本原则、服务内容与形式、服务流程、服务保障、服务评估与改进等事项的规范指导。


综合比较之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无论在整体保险保障效果,还是在具体的保险责任赔偿与险种功能方面,都较其它安全生产险种更为规范、完善,适应当前建设施工领域日益严峻的安全生产保障形式要求。对于安全生产保障市场的各大活动主体,政府机构应继续加大对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政策推进与监管指导力度;保险机构应进一步完善险种功能与保险服务;投保企业则应准确辨别各大安全生产险种的功能特点区别,选择适应自身安全生产风险保障需求的安全生产险种。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8
建工险虽不属于强制保险,但在工程开工前要上好这个保险,否则是不允许开工的。

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6]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

建筑业是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行业。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号, 以下简称国务院5号文件)对农民工特别是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加快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按照《建筑法》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二、建筑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标准和规程,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三、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5号文件和《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9号)的要求,针对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施工、流动性大等特点,切实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在生产经营地参保,鼓励各地探索适合建筑业农民工特点的参保方式;对上一年度工伤费用支出少、工伤发生率低的建筑施工企业,经商建设行政部门同意,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下浮费率档次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建筑施工企业办理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企业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在审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

五、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交流、通报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和相关收支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快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探索建立工伤预防机制,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工伤预防工作,充分运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建设部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五日
只说促近没说强制,但同强制没两样,官方文件很含蓄的,这东西你不办你也办不成开工许可证.办了对大家都有好处,没几个钱,要是死了人,你不赔死?!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7

    基本上可以理解为强制保险。

    因为施工单位人员不购买保险是无法得到允许的就是没有许可证无法开工。

    得不到许可证就不能得到验收因此必须购买保险,这样理解的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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