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在一家橡胶制品厂做普通生产工,厂里现在天天要加班,每天都超过3小时,周六也要上11.5小时班,没有强逼,但也没有问过我们,申请加班是部门文员申请的部门主管签字,没有我们的签字.平时加班算1.5倍,周六.日2倍.我们的基本工资也没有到政府规定的高,现政府规定的是780,我们现在才470不到,加上加班费才比基本工资高.没买社保,但以前厂里要我们签过一张<<自愿不参保声明>>.还有,厂里每月发了工资都会拿一张封钉好的工资单要我们签名,估计是假工资单,拿来做证据用的,以前的我都签过了,现在才后悔.请问:部门文员写的加班申请算我们自愿加班的吗?如果算,企业违反了劳动法了吗?我要怎么样辞职才能获得经济补偿并把以前的工资和加班费追回(因为以前的工资不到政府的基本工资)另外我已经在这个厂干了三年多了,以前的工资和加班费还能追回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