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时2007年8月份底签的,当时房客说为了儿子高考上课距离学校近点选择我妈的房子的(当时她儿子刚初中毕业).所以,虽然合同是只签了一年,但那位房客口头上表示每满一年会续签的.
2008年去年8月份,房客说要继续居住,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是交纳了整一年的租金(从2008年8月底至2009年8月),经商量双方变动了每月的租金。
可是,现在房客却以该房周围太吵闹(附近没有正在建筑的房屋或地铁)为由,昨天又以隔壁邻居太难相处为由,要求返还4月至8月这五个月租金,称她不打算住了。
请问这个2007年签订的合同现在仍然有效吗?
若有,那么应该如何维护房东的合法权益呢?
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