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5年11月份入职该公司,一直到2007年3月份才签订了一份从2007年3月份至08年3月份的合同。但在合同未到期前又签订了一份2007年7月份至2007年12月份的合同;之后又签订了一份从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0日的合同。当合同到期时,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实际上我已经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了3年零2个月。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几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谢谢各位!
另有一问: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用人单位至少保存考勤记录不少于两年。那么2005年及2006年的实际考勤(只有领导签字确认的真实考勤记录的复印件,用人单位不可能提供原件,而劳动者根本就无法拿到原件)中存在的加班费,是否应该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