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过了诉讼时效,保证人承担责任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 债务人 在催收到期 贷款 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重新确认债务,保证人并非一定要承担责任。 其实,对于这个问题有很多的朋友都想要了解关于这方面,那么接下来,小编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保证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这个问题。 一、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 保证人仍有保证责任吗 1、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债务人在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重新确认债务,保证人并非一定要承担责任。 2、保证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与 债权人 达成还款协议的,要承担保 证人 责任。 保证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的,可以按照法《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处理,视为保证人对主债权重新提供担保,保证人按照新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在债权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在债权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根据法《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不能视为担保人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保证债务重新确认,也并不能证明保证人放弃对诉讼时效期间的抗辩权。 4、保证人在债权人专门向其发出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单上签字盖章的,要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债权人是专门向保证人发出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单,即使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或者已经超过担保责任期间的,只要担保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就应视为担保人对原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的重新确认,担保人不能根据《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而免责。 5、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保证人可不承担保证责任。 在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中,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即使债务人放弃时效抗辩,保证人依据《 民法典 》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权转让 时债务人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二、担保责任的期限是多久 1、 连带责任 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 3、具体说就是,债权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超过此期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将不予保护。保证期间属于民法理论中的除斥期间,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权利人享有某项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经过,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他来自于实体法,消灭的是实体上的权利。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 合同无效 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 网 小编为您介绍的“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保证人仍保证?”当然这个只是统称的解释,对于我们在生活和工作中发生的具体事情,我们需要具体去分析。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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