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登记的法律依据

如题所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
一是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
二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三是超越决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四是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五是依法可以撤销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上述情况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应当责令改正或者予以纠正。
公司登记撤销是主管机关根据法院的通知、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自己的职权撤销全部公司登记或部分登记事项的行政处分行为。一般来说,公司设立登记或其他登记事项的撤销,要先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判决确定后,由法院通知主管机关撤销登记。公司解散后不向主管机关申请解散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撤销其登记。对允许外国公司来本国经营业务的认许登记,若发现其提供的文件或申报的事项有假,或公司已解散,主管机关可依职权撤销认许登记。公司设立登记被撤销的,即进入解散清算程序。公司其他登记事项被撤销的,被撤销部分无效。不论是全部公司登记撤销还是部分被撤销,都不影响撤销前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效力。
撤销公司变更登记的法律属性如下:
1.撤销变更登记不具备行政处罚的本质特征。
2.立法体例表明撤销变更登记不是行政处罚。公司变更登记是指公司改变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类型、注册资本、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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