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举证期间是

如题所述

一、行政诉讼的举证期间是
1、行政诉讼的举证期间是第一审庭审结束之前。举证可以提前向法庭递交,也可以在法庭调查时当庭递交法官,所以是在第一审结束之前。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证据适用规则】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二、行政诉讼如何举证
在行政诉讼中,对于举证责任分配的相关规定为行政诉讼当中的举证原则是被告负举证责任,并兼顾原告合理分担举证责任。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应提供或者提供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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