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关于物业用房的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关于物业用房的规定

一、物业管理条例关于物业用房的规定是什么
1、物业管理条例关于物业用房的规定如下:
(1)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配置,但最少不低于五十平方米;
(2)建筑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照千分之二配置;
(3)建设单位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独立使用的房屋,并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
(4)物业管理用房归全体业主所有。
二、物业用房面积纠纷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产生物业用房面积纠纷,业主和物业公司可以通过协商形式调解,也可以通过走司法程序解决处理,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水、电使用功能,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服务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四层。建设单位应该按照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其中两万平方以下的,管理用房面积不得低于八十平方,两万到二十万平米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点四的比例配置,二十到三十万平方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点三的比例配置,三十万平方以上的部分,按照百分十零点二的比例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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