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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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解读——第四条
原条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新条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解读说明
1、要加强投入:新条款明确规定“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至此,安全生产将成为生产经营单位的重要工作之一,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支持。
2、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新条款特别加入了“信息化建设”的要求,由此可见,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来说,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势在必行。河北安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智慧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平台”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提供标准规范的工作流程和方法,自定义配置、智能提醒、自动推送、多维度统计,使企业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过程管控,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事故风险,强化安全生产理念,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实现本质安全。
3、必须建议双重预防机制:新条款中加入“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要求,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将成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刚性要求。
4、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从源头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把问题消灭在萌芽阶段,将风险阻断于成灾之前,按照本质安全的原则构建安全治理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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