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员做假资料坐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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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一海底电缆项目施工工地发生一起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坍塌事故,事故造成7人死亡。后经调查,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违规采用钢丝绳替代爬架提升支座,人为拆除爬架所有防坠器防倾覆装置,并拔掉同步控制装置信号线,在架体邻近吊点荷载增大,引起局部损坏时,架体失去超载保护和停机功能,产生连锁反应,造成架体整体坠落。
2月3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日前,该案二审宣判。11名相关责任人获刑。
一审法院认定,2019年3月21日12时左右,抹灰工宋某乙在立塔18层装修架进行补洞作业,孙某乙、张某乙、徐某、王某己等工人按照施工进度继续转到立塔北面在未通过验收的落地脚手架上进行抹灰作业,均未采取相应的防坠措施。
12时30分许, 7名工人至立塔19层继续进行装修架下降作业。项目经理、安全员、监理方均不在场,无人制止爬架工在架体内作业,也未在下方设置警戒区,导致与下方抹灰工人垂直交叉作业。
13时10分许,东北角装修架在下降时发生架体坠落,6名工人随装修架从高空坠落,与底部落地架相撞,致使在5楼落地架进行室外抹灰作业的4人一同坠落至地面。7人先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胡某等人参与伪造了《安全问题全面停工整改通知书》、《关于做好现场爬架安全管理的函》、班组安全活动记录、爬架下降安全技术交底及技术交底记录等资料,并多次串供。
事故发生后,扬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3_21”较大事故调查组,并出具了调查报告,该报告认定,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违规采用钢丝绳替代爬架提升支座,人为拆除爬架所有防坠器防倾覆装置,并拔掉同步控制装置信号线,在架体邻近吊点荷载增大,引起局部损坏时,架体失去超载保护和停机功能,产生连锁反映,造成架体整体坠落。作业人员违规在下降的架体上作业和在落地架上交叉作业是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直接原因。项目管理混乱、违章指挥、工程项目存在挂靠、违法分包和架子工持假证、工程监理不到位等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经认定,被告人吕某(安全员)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刘某伟(安全员)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肖某彪(安全部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廖某红(架子工班组长)负事故直接责任。谢某(安全部经理)负事故直接责任。张某对事故负有直接监理责任。杨某对事故后果扩大负直接责任。李某平(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胡某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赵某云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李某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吕某、胡某等11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法院判处吕某(安全员)有期徒刑4年,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三年,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其他9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刑,并在数年内禁止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
宣判后,两名被告人提出上诉,后一名被告人提出撤回上诉。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吕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改判缓刑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最终一驳回上诉人吕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追责名单:
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8人)
1.刘生伟,南京特辰项目部安全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4月30日被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肖飞彪,南京特辰安全部负责人、爬架工程项目实际负责人,因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已于2019年4月30日被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3.李和平,南京特辰总经理,爬架工程项目合同签约人,南京特辰爬架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单位负责人(挂靠前海特辰)。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4月30日被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4.胡友,中建二局该项目总工、生产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4月30日被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5.吕成程,中建二局该项目安全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4月30日被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6.赵其云,浙蜀公司该分包项目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4月30日被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7.李彬,南京特辰劳务承揽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3月31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8.张喜平,前海特辰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3月31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拓展资料】
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6人)
1.廖俊红,南京特辰架子工班组长,带领班组人员违章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杨东,中建二局该项目工程部经理,明知落地架未经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安排浙蜀公司的员工在落地架从事外墙抹灰和补螺杆洞作业,对事故后果扩大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谢创,中建二局该项目安全部经理,出差时安排已有工作任务的吕成程代管落地架的使用安全,使得安全管理责任得不到落实;作为安全部经理,对爬架的安全检查管理缺失,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张立德,苏维公司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项目监理全面工作,对项目安全管理混乱的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明知分包单位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和相关人员冒充项目经理签字的情况下,未跟踪督促落实到位;发现爬架有下降作业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未按照住建有关危大工程检查的要求检查爬架项目;3月21日,发现爬架正在下行且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立即制止或下达停工令,对事故负有直接监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5.管盈铭,中共党员,市安监站总工办主任兼副总工程师,牵头负责监督一科专项检查及安全大检查工作。在进行安全检查及组织专家对爬架进行检查时,未按相关规定和规范开展检查和核对安全设施,未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对事故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涉嫌玩忽职守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6.徐伟,市安监站监督一科副科长(聘用人员),负责监督一科日常检查工作。在进行安全检查及组织专家对爬架进行检查时,未按相关规定或规范开展检查和核对安全设施,未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3月21日上午,接到监理员李盛杰的报告后,未及时赶到现场制止,也未及时向领导汇报,对事故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涉嫌玩忽职守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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