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户需要缴纳营业税吗

如题所述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截至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出台划拨资产(房产)不征收或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因此,无偿划拨房产应视同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二、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第二条规定:“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又进一步对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进行了明确:“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作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因此,根据上述政策无偿划拨房产不属于免征土地增值税范围,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除地方出台免税政策外。
三、契税。《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因此,符合上述政策母公司向其全资子公司划转房产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的土地划转,可免征契税。
四、印花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无偿划转按上述政策规定缴纳印花税。
五、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现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因此,贵公司上述划转业务根据政策及不同情况,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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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3-30
营业税在2016年5月起取消了,改为征收增值税。
就是所谓的营改增。
规定业主持有不满2年的住房,过户需要缴纳房价5%的增值税。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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