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把设备转给子公司或分公司,怎样合理合法依规地避税?

如题所述

现在的政策是,只有全部或者部分资产,并且与之相关的权利义务人员等一同转让,才会免征营业税增值税,转出资产的计税基础可以续入转入企业。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税法允许的办法,作适当的财务安排或税收策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减轻或解除税负的目的。

其后果是造成国家收入的直接损失,扩大了利用外资的代价,破坏了公平、合理的税收原则,使得一国以至于国家社会的收入和分配发生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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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2-04
我操作过几种模式。
一.转给分公司比较简单
1.如果是同地分公司,不需要转。分公司使用,总公司提折旧。在法律意义上,分公司视为一个内设部门。
非转让不可的话,按账面净值销售。如果该设备你购入时已经抵扣进项税,那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交彼抵,不产生增值税。但购入时“不能抵扣且未抵扣”,那就要按照4%减半征收增值税,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时就产生了额外的税负。平价转让给自己的分公司,属于“价格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不会被税务局调整,因此,不产生企业所得税。
如果你的所在地已经“营改增”,那还可以按照“有形动产租赁”处理,即,租赁给分公司,增值税税率17%,还是“此交彼抵”。
2.如果是异地分公司,也是上一条所述的三种方式。但要注意:
按照今年的“财预【2012】40号”文件,总分机构所得税处理上有了变化。即使设备属于总公司(在总公司帐上),但由于分公司“使用”,在按“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公式计算时,要手工调出来。否则有风险:分公司所在地税务局有权调整。
二.子公司,除了上文提及的“租”、“售”模式以外,还有一种一分钱的税都不用交的模式: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13号”文件处理,不交增值税,即,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门实物资产以及与其关联的债券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它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操作上,要注意:要让税务局的人看起来你这笔转让构成了“业务”,如何打包,看你自己安排。
账面价值转让,当然也不产生企业所得税。
以上回答,对你有帮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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