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适课税论的主要内容

如题所述

最适课税理论的观点主要体现在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搭配理论、最适商品课税理论和最适所得税制理论上。
(1)直接税与间接税应该是相互补充的而非相互替代。因为这两大税系各自都有优缺点。
(2)税制模式的选择取决于政府的政策目标。如果政府的政策目标以分配公平为主,就应选择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模式;如果政府的政策目标以经济效率为主,就应选择以商品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模式。
(3)逆弹性命题。这是指在最适商品课税体系中,当各种商品的需求相互独立时,对各种商品课征的各自的税率必须与该种商品自身的价格弹性成反比例。这种逆弹性命题也称为拉姆斯法则。
(4)最适商品课税要求开征扭曲性税收。这是因为政府在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获得完全的信息,而且征税能力受到限制,因此,按拉姆斯法则课征商品税不能保证生产高效率,还必须课征其他扭曲性税收。同时,要使商品税具有再分配功能,也必须征收扭曲性商品税。
(5)所得税的边际税率不能过高。在政府目标是使社会福利函数最大化的前提下,社会完全可以采用较低累进程度的所得税来实现收入再分配,过高的边际税率不仅会导致效率损失,而且对公平分配目标的实现也无益。
(6)最适所得税率应呈倒“U型。从社会公平与效率的角度来看,中等收入者的边际税率可适当高些,而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应适用相对较低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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