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住所 和居所以及惯常居所,如何区分?

民事诉讼法中,住所 和居所以及惯常居所,如何区分?

住所与居所不同。住所一般是户籍所在地,居所是暂时居住地,但是暂住不是短时的意思,而是有预定期间(一般为一年以上的时间,但住院治病除外),在特定事物终了后即离去之意。

通常认为一个人如果没有住所,或住所不明,或在外国有住所在本国没有住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就以其居所地为住所解决各种法律关系。根据民法通则,公民一起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住所地的确定关系到受诉法院,财产执行法院等的确定,与公民利益有着密切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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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或者向二审法院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申请再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事诉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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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6
住所是法律意义上的概念,一般是户籍所在地的居所。
居所是实践中的称呼,就是指实际居住的场所。
惯常居所是指行为人有多个居所,而其经常居住的场所。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8-12-29
民事诉讼中,住所地分为自然人的住所地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住所地. 自然人的住所地是户口所在地,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住所地是其主要营业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惯常居所地是指自然人(除就医和住院外)离开自己的户籍所在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民事诉讼中貌似没有居所这一说.只有住所和经常居住地吧.
第3个回答  2008-12-28
住所--常住的意思,久住的地方

居所--自然人居于某种目的暂住或客居

惯常居所--只要求有久居的事实
第4个回答  2009-01-01
一般为所在地分情况看
以住所地为原则,经常居住地未补充
住所地对于公民来说以户籍所在地为准,经常居住地是指搬出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是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住所地主要经营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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