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热心人在帮忙过程中意外死亡,该由谁承担责任?

这个事件涉及到三方:甲为意外死亡者,乙方为我们家亲戚 丙为另一邻居,家离事发地点很近

事情的经过:
甲乙是邻居,平时关系较好。当时,乙准备爬树砍材,由于年龄体力的问题,遇到困难,丙家距离乙干活的地点很近,甲刚好在丙家干活,看到了这一情况后,热心的甲主动提出 让乙和他换工。乙考虑到自己的情况,同意了甲的提议。甲爬上树后,不小心从树上坠下,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请问:该事故的责任及责任的主次应该如何划分?

越快越好!尽量详细!答的好的有追加分。
乙是在为自己家砍树,甲也只是在给丙家帮忙,甲和乙都不是为谁工作,这个应该不算帮工吧?

有被帮工人赔偿,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法律另有其他规定,应当依照其规定。
法律分析
帮工的人因为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到了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应由第三人承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或者第三人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在不能确定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没有赔偿能力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这说明在帮工的侵权责任中第三人是直接责任人,被帮工人承担补充责任。补充责任是指当第一责任人不能完全承担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时候,负补充责任的人对不足的部分应当承担的责任。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不同,补充责任人是第二责任人,连带责任是第一责任人。例如对帮工人实施侵权行为,实施侵权行为的是直接侵权人,被帮工人对帮工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间接地侵害了受害人的权利。受害人的权益需要更为周到的保护,因此首先应追究造成伤害的第三人的责任,如果顺序在先的第三人责任无法实现或不能得到满足,受害人就可以行使第二顺序的请求权,即要求被帮工人给予补偿,以保障受害者得到充分的救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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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12-29
乙在为谁砍树呀。乙要是为自己,甲去帮忙,死亡是应该有被帮工人乙来承担责任的。这是和丙是没有关系的。如果甲乙都是在给丙干活,这时是应该由丙来承担责任的。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2-14
从法律上来讲,结果应该是甲自己承担。

详细些就是
其一,乙没强迫(包含雇佣类意思),甲进行这项工作。所以不应当由乙承担主要责任
其二,丙的雇佣关系仅仅是丙的一些事务,而并没有要求其一定要为乙工作,同时,你也说明了丙没有雇佣甲,所以不存在主要责任
其三,两家并没有造成甲的直接死亡的全部责任。

当然,处于道义,法院应该会判决让乙和丙两家都赔偿甲。但是只是很少的份额。主要的责任和主要的赔偿还是由甲自己来承担。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08-12-29
1、甲乙双方为邻居,基于帮助原因为乙方砍树,甲方为受益人。
2、在事故发生中,甲乙均无过错,受益人(乙)应当根据情况给甲的家人予以赔偿。

参考法条:《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第4个回答  2008-12-29
基本同意楼上观点。

甲和乙并没有约定的利益产生,故不存在雇用关系,甲只是出于热心自愿的为乙服务,即是出了事情,我认为乙也不用为此承担后果。

至于丙,这件事和丙完全没有关系。甲在丙家干活,如果在丙家出的事,那肯定是丙要负责任,但现在,甲出事地点是乙的家里,那就和丙脱离了关系,丙应该不用甲的死亡负任何法律责任。

就像一工人在马路上被车撞死了,难道这是工人工厂的责任?只听说追究肇事司机责任的。

但出于道义,乙和丙应该要给甲的家属适当的抚恤金,表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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