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可以要求赔偿吗

如题所述

出租人已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前的,不可以要求赔偿,否则按合同约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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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不定期租赁合同惹纠纷 合同可以随时解除

2014年07月06日17:42    来源:新民晚报  

【案情】

沈女士在本市某小区购置了一套门面房,本来都打算自己经营面包房的,可是由于资金等原因,未能如愿开起面包房,为了不让门面房空关,于是沈女士就决定将该门面房出租给俞先生,双方经协商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约定,沈女士将其所有的一套门面房出租给俞先生,租期为三年,月租金为人民币9000元。三年后,该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俞先生打算继续租赁,沈女士也没有收回该门面房,但双方并没有另行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

又过了两年多,沈女士找到了合作伙伴,打算收回出租给俞先生的门面房,用作自己开面包房的经营用房,也就是要求解除其与俞先生之间的租赁关系,而且要求俞先生支付自当年1月1日起至交付门面房之日止的租金。

可俞先生认为双方对给付租金的期限未明确约定,按照惯例是每年年底给付上年租金。对于当年的租金,其应在当年年底前支付,现在还未到给付期限,沈女士要求解除租赁关系,支付租金是没有道理的,故不同意沈女士的要求。后双方协商不成,无奈之下,沈女士起诉至法院。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在本案中,沈女士与俞先生之间的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后,作为承租人的俞先生继续使用租赁房屋,而且沈女士对此没有提出异议,虽根据法律规定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双方对租赁合同期满后的租赁关系并未采用书面形式确定下来,而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陈述的租赁期限又相互予以否认,且均不能提供证据,故法院应认定该租赁关系是不定期租赁;

对于双方间的不定期房屋租赁关系,沈女士和俞先生均可以随时主张解除,故对沈女士要求解除其与俞先生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的请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当然沈女士要求俞先生退还房屋应当给予其合理的期限,俞先生也应向沈女士支付相应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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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2-08
以下内容从原文随机摘录,并转为纯文本,不代表完整内容,仅供参考。期,双方未续签合同,张某还按以前的标准交租金,双方继续履行至今。现杨某突然通知张某,要求立即终止合同,并不同意给予赔偿。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赔偿其一个月的租金。分歧张某与杨某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书面合同,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这点没有异议,但对于双方原先所签的租赁合同条款是否适用不定期租赁合同,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与杨某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书面合同,那么原先所签合同便无效,不定期租赁合同应视为一个新的合同,合同内容应以双方实际履行情况来定。关于原合同约定的“一方在有效期内提前解除合同应当赔偿对方一个月的租金”的条款便不再适用不定期租赁合同。因此,杨某不必赔偿张某一个月的租金,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张某。另一种意见认为,租赁合同到期后,对于双方未续签合同的情形,如双方没有补充协议,除期限为不定期外,其它均应按原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按照双方原先关于“一方在有效期内提前解除合同应当赔偿对方一个月的租金”的约定,杨某应赔偿张某一个月的租金。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具体到本案情况,张某与杨某所签的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书面合同,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但未续签合同并不代表双方没有合同,只是双方租赁期限不定期而已,至于其它条款,双方仍应继续履行,事实上双方也是这样实际履行的。《合同法》第125条又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因此,从合同的目的来看,为了更有利于双方的合同履行,避免双方产生不当的损失,如双方没有补充协议,除期限变更为不定期外,其它仍应按原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综上,杨某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张某。杨某如果要求立即终止合同,没有给张某留出合理的搬迁期限,按照双方关于“一方在有效期内提前解除合同应当赔偿对方一个月的租金”的约定,杨某应赔偿张某一个月的租金。……………………下载地址下载说明本站所有资源均来源于网络或是会员上传,仅供学习参考,严禁用于任何商业目的,本站不对您的使用负任何责任;本站为公益性的管理知识共享平台,所有资源免费下载,如果您发现无法下载等情况,请向我们反馈;本站所有资源的解压密码,在压缩包右侧均有说明,请注意查看。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8-07-30
您好:

处理此类纠纷的原则是,租赁合同中对此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应看租赁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当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或者履行成为不必要时,合同才能解除。
至于租赁合同提前解除的赔偿问题,如果租赁合同未对此约定,承租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由承租人赔偿出租人的损失。一般来说,剩余租期超过3个月的,赔偿数额按3个月租金计付;剩余租期不满3个月的,赔偿数额以剩余租期的租金计付。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5-08-07
单方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可以根据合同要求赔偿。
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合同法》第125条又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因此,从合同的目的来看,为了更有利于双方的合同履行,避免双方产生不当的损失,如双方没有补充协议,除期限变更为不定期外,其它仍应按原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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