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证行开立一份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通过A行通知给受益人,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供如下单据:

一开证行开立一份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通过A行通知给受益人,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供如下单据:
¡ 1申请人违约声明书,注明,按照XXX与YYY公司之间达成的第111号,日期为2001年1月1日的合同,我方已于2001年2月2日装通了500加仑的油。发货后,我方等待YYY按上面提及的合同规定付款期长达120天之久,YYY方没有支付应付之款,因此YYY违反了合同条件,根据该备用信用证规定,我方有权支取申请人(YYY公司)所欠款项。
¡ 2 一份注明装运商品的商业发票副本
¡ 3 一份证明装运了货物并表示了装运日期的运输单据副本
¡ 根据商业合同的要求,受益人装运了货物,按照销售合同,受益人对于应付给他的款项向YYY方开立了发票,付款期限是120天,装运后第121天,受益人未能从YYY方收到全部款项。于是,受益人按照备用信用证的要求备妥单据并提交给开证行索款。开证行收到单据后,经审核认为单据不符拒绝接受,理由如下:
¡ 延迟交单。按照UCP600规定,单据必须不迟于装运日后21天内提交,装运日期为2001年2月2日,而单据直至2001年6月3日才提交,受益人的交单构成延迟交单。
根据UCP600的规定,分析开证行的拒付是否有理?

开证行的拒付无理——因为,该信用证不是跟单信用证,而是备用信用证,即只有跟单信用证才要求受益人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限内交单,或者没有规定交单期限,那么受益人应该在提单日后21天内交单。

所以,开证行不能够用要求跟单信用证的那套理论来要求备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不需要这些,即备用信用证只要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且按照信用证规定,提供信用证规定的文件和证明,那么,开证行就必须对受益人兑现付款承诺。

因此,开证行的拒付毫无道理,而且是一种耍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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