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不包括

如题所述

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不包括平等自主性。

卫生法律关系是指由卫生法所调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它们的内部机构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医疗卫生管理监督和医疗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特征是在卫生管理和医疗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基于保障和维护人体健康而结成的法律关系。

是由卫生法所确认和调整的社会关系,必须以相应的卫生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是一种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卫生立法的基本特征具体如下: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医疗卫生的方向,确保医疗卫生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防止各种有毒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和危害。制订和执行卫生法规时需要现代医学技术。

卫生法是什么:

卫生法(Health law),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在保护人体健康活动中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的总和。卫生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它具有法律的一般属性,又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并具有自己的特征而有别于其他法律。

我国的卫生法是根据宪法的原则制定,主要涉及:国家卫生管理体制、卫生机构设置、任职资格、职权范围、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卫生活动中的权力与义务、行政责任与行政处罚等,是卫生监督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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