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中需要写金额吗

如题所述

不需要,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超过6个月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按照半个月工资计算)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被单位辞退补偿标准如下:
(1)单位经济性裁员,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
(2)无故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性补偿;
(3)因劳动者存在过错而辞退的,公司不需要支付补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单位口头辞退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对公司口头辞退,职工应要求出具书面证明,公司不出具的,向劳动监察投诉,由劳动监察责令出具。
在公司出具书面证明之前,应正常出勤,防止公司不承认口头辞退按旷工处理,职工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出勤公司不考勤或者不安排工作的,应自己设法保留相关证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不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被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劳动合同;
2、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是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进行;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
4、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不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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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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