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料厂卫生规范GB12695—1990的个人卫生与健康要求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2

6.2.1 饮料生产及有关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饮料生产和经营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工作。
6.2.2 工厂应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凡患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不得在饮料生产车间工作:
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
活动性肺结核;
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 饮料生产人员遇下述情况之一时必须洗手,工厂应有监督措施:
开始工作之前;
上厕所之后;
处理被污染的原材料之后;
从事与生产无关的其他活动之后。
操作期间也应经常洗手。 6.5.1 饮料生产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澡、勤换衣、勤理发,不得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
6.5.2 饮料生产人员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和饰物带入车间;进车间必须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头发不得外露;工作服和工作帽必须每天更换。
6.5.3 饮料生产人员不得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和工作鞋出车间。
6.5.4 严禁在车间内吃食物、吸烟、随地吐痰。
6.6 凡进入饮料车间的非生产人员,必须遵守6.5.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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