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审查时限不超过七日是否包括节假日?

如题所述

只要结束日不是双休日就包含在内,否则延长至周一。
  《刑诉法》对此有专门的明确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同时又规定了:“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刑诉法》103条。
  但这里问题来了,周六和周日算不算节假日呢?我国法律只有“法定节假日”的定义,并没有明确说哪些是非法定的“节假日”,所以对于这个问题只能依据推论。由于《行政复议法》有:“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行政复议法》40条第二款。由此可以推论出,全国人大认为,只要不是工作日,就叫“节假日”。周六和周日不是机关单位的工作日,所以是节假日。
  再举例来说,假如周五受案,那么“七日之内”就是从第二天也就是周六零点到下周五23:59:59之间的时间。如果是周六受的案,那么由于下周六是节假日,期间就延长到下下周一23:59:59。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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