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改革电力工程建设管理体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加强对电力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提高电力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包括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对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和监理单位受业主或建设单位(下简称委托方)委托,对火电或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监理单位是指从事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和取得《监理许可证书》兼承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部分监理业务的电力工程勘测设计、咨询(顾问)、科研、工程建设等单位(下简称监理单位)。第四条 国内各投资渠道的火力发电、送变电、热电联产等新、扩、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委托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第五条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的依据是国家和电力工业部颁布的有关的政策、法规、标准、定额和经过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设计文件以及依法签订的项目监理合同、工程承包合同等。第二章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第六条 全国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主管部门是电力工业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法规;
  (二)负责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三)负责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的资格管理;
  (四)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国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五)组织全国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和重点建设项目监理的总结和经验交流。第七条 各地区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各大区电管局、部直属省电力局及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根据需要制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所辖范围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三)负责所辖范围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的资格注册管理;
  (四)组织、监督所辖范围电力工程建设监理项目的实施;
  (五)组织所辖范围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和建设项目监理的总结和经验交流。第三章 监理单位及监理业务第八条 监理单位都必须执行《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监理单位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承接监理业务。第九条 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业务,可以由委托方指名委托,或者由委托方通过招标方式择优委托。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委托方可以委托一个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或部分内容进行监理,或委托几个监理单位对不同业务内容分别监理。第十条 委托方必须与监理单位签定监理委托合同,内容主要包括:监理工程对象、双方义务和权利、监理酬金、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等。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所承接的监理业务,经签约后,不得擅自转让、分包或与其他单位合作监理。如确需分包需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并签订分包合同。第十二条 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理主要业务内容:
  (一)前期阶段
  1.预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
  2.审查或编制勘测设计单位招标书;参加评标、合同谈判并起草合同文件;
  3.预审查预初步设计(或概念设计);
  4.审查或编制主设备招标书;参加评标、合同谈判并起草合同文件;
  5.预审查初步设计。
  (二)建设阶段
  设计监理
  1.编制施工图交付进度,监督、协调实施;
  2.审查施工设计;
  3.审查施工过程设计变更。
  施工、调试监理
  1.审查或编制施工单位、调试单位招标书;参加评标、合同谈判并起草合同文件;
  2.审查或编制辅机招标书;参加评标、合同谈判并起草合同文件;
  3.编制或审查I级进度计划;监督或组织、协调施工、调试各级进度计划的实施;
  4.组织或参加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及施工组织设计及调试大纲、试运方案审查;
  5.审查承建单位质保手册,监督实施;
  6.检查验收重要分项、关键工序、隐蔽工程及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
  7.参与对分部试运及整套启动的验收;
  8.审核资金计划,检查、分析资金使用情况,签署工程付款凭证;
  9.审查工程结算。
  (三)后期阶段
  1.复核工程竣工决算;
  2.进行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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