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相关规定,如果是交警有关的部门故意要拖延时间不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或者当事人针对交警有关部门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内容认为有异议的地方,一般当事人有可以进行申请复核的权利。
具体申请复核的方法为: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在交警有关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日起三天之内提出书面的复核申请,如果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则一般不予受理,交警有关部门会通过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申请人。
2、复核申请应该说明需要复核请求以及申请的具体理由和有关交通事故的主要证据。
3、上一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自受理复核申请当日起三十日之内,需要就申请进行详细的审查,并针对审查的结果作出复核结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