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第三章 项目跟踪审计

如题所述

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项目跟踪审计的过程与内容。这种审计监督活动涵盖了项目的全程,包括从开始到结束的各个环节。


第十五条定义了跟踪审计,即审计机关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分为四个关键阶段:开工前审计、施工期审计、竣工结算审计以及财务决算审计。每个阶段结束后,建设单位需在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审计申请,审计机关接到申请后三日内安排审计,并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明确了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计划投资的批复程序执行情况、征地拆迁等基础设施建设完成情况、招投标过程的合规性、设备材料采购与使用、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程序、财务收支和工程款支付、竣工决算报表编制,以及其他必要的审计事项。


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会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被审计单位,并要求其整改。对于重大问题,审计机关会立即报告给同级人民政府,确保审计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对于跨年度的项目,跟踪审计会在年度结束前向派出审计机关汇报年度执行情况,审计结束后三十日内会提交完整的《跟踪审计报告》。这体现了对项目全程的严密监督,以保证资金使用透明和项目管理规范。
扩展资料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的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该《条例》经2010年6月18日银川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批准。《条例》分总则、项目预算执行审计、项目跟踪审计、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法律责任、附则6章30条,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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