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出现两种分歧意见: 一种是按《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定性为违法使用原料进行生产并按其规定进行处理; 另一种是按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SP)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