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来讲,父母愿意送东西给任何人,都是他们自己的权利,儿女无权干涉。
同时,儿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这也是无法逃避的。
从感性上说,父母养育了妹妹,妹妹就要报答养育之恩。这与父母是否赠送了或承诺了赠送东西给姐姐无关。
从合理性上说,姐姐与妹妹本来都有同样的赡养义务,但姐姐却多得到了东西,所以,姐姐在赡养方面多付出一些——或至少不比妹妹少付出——人力物力财力,那是应该的。父母更不应该——我是说在特定的极端案例中——把自己的财物都赠给姐姐后,却让妹妹养着自己,这样的父母很不公道,对吧?
该分析的,都分析完了,字打了这么多。欢迎采纳、点赞、采纳后追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