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主要安全技术规范哪些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1. 各级施工管理单位的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中的各项规定。
2.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必须在施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做好施工平面布置。
3. 施工现场周围应设立栅栏,对于悬崖、陡坡等危险地区,还应设立栅栏和警示标志;夜间施工应设置红灯警示。
4. 必须按规使用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任何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
5. 施工现场的所有机械、电气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且可靠。
6. 塔吊等起重设备必须配备限位保险装置,不得带故障运转,不得超负荷作业,运转中不得进行维修保养。
7. 施工现场内一般不宜架设高压线路。如必须架设,应与建筑物、工作地点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工地内架设电气线路,必须符合规定。电气设备必须全部接零、接地。
8. 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如电钻、电刨等)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9. 脚手架材料及其搭设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10. 各种缆风绳及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上料口必须有防护措施。
11. 严禁赤脚、穿高跟鞋或拖鞋进入施工现场;高空作业不宜穿硬底鞋和带钉易滑的鞋靴。
12. 施工中必备的炸药、雷管、油漆、氧气等危险品,应按照国家规定妥善保管。
13. 自然光线不足的工作地点或夜间施工,应设置足够的照明设备;在坑井、隧道和沉箱中施工,除常用电灯外,还应备有独立电源的照明灯。
法律依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具备规定条件,取得相应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制定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用于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用。
-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人员负责现场监督,对违章指挥、操作应立即制止。
-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自行完成主体结构施工。依法分包的,分包合同应明确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总承包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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