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340条量刑标准

如题所述

刑法340条是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水产品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我们要加大力度保护,打击非法捕捞行为。那么,刑法340条量刑标准是?现在就跟着来了解一下吧。
      一、刑法340条量刑标准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解释】本条是关于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水产品资源是重要的自然环境资源之一,是发展渔业生产的物质基础。但是,有些地方对水产品资源的保护重视不够,出现了只捕不养或滥捕、滥捞的现象,致使我国的水产资源遭受严重破坏,造成有的鱼类形不成汛期,有的濒临绝种。因此,加强对水产品资源的保护管理,利用法律武器惩治非法捕捞行为是十分重要的。

      二、刑法340条列入时间
      刑法340条,是1997年刑法修订后列入的。
      本条系由79刑法第129条修改而来,刑法将法定刑由2年调整为3年,增加了管制刑种,并将其由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章移至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章中。高法《罪名规定》、高检《罪名意见》将其解释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刑法》第340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刑法第34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三、相关法律解释
      本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指违反渔业法以及其他保护水产资源的法律、法规。“禁渔区”是指对某些重要鱼、虾、贝类产卵场、越冬场,幼体索饵场洄游通道及生长繁殖场所等,划定禁止全部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区域。“禁渔期”是指对某些鱼类幼苗出现的不同盛期,规定禁止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即超过国家按照不同的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眼尺寸的网具和其他禁止使用的渔具,最小网眼尺寸就是容许捕捞各种鱼、虾类所使用的渔具网眼的最低限制,有利于释放未成熟的鱼、虾的幼体。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也就是严重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和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使用鱼鹰以及敲舷作业。“情节严重”主要指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大的;组织或者聚众非法捕捞水产品的首要分子;非法捕捞水产品,屡教不改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造成水资源重大损失的;抗拒渔政管理,行凶殴打渔政管理人员的等等,对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刑法340条量刑标准的相关内容。根据相关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若您还有什么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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