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回家,因超假工公给自动离职,能拿失业金吗?

请假回家,因超假工公给自动离职,能拿失业金吗?

  请假回家,因超假工公给自动离职,非个人意愿,能拿失业金。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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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4-13
自动离职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旷工解除合同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自动离职,是指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职工因辞职未准或提前通知解除合同未到法定期限,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不辞而别;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情形。

职工请假回家,未经批准超假,不属于自动离职的情形,用人单位按自动离职解除合同,是违法解除合同,职工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或者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职工请假回家,未经批准超假,排除不可抗力因素,可按旷工处理,达到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天数,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项规定解除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动离职是因为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但因为旷工被解除合同,是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之前缴费满一年,进行失业求职登记,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2个回答  2016-04-10
不能拿失业金,属于的不行,必须是因为单位原因离职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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