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事项范围细目由谁制定

如题所述

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制定、修订。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应当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保密法确定的国家秘密基本范围为遵循,区分不同行业、领域,科学准确划定。国家秘密的范围,是指国家秘密的定义所指对象的总和。国家秘密的范围分为基本范围和具体范围。
国家秘密基本范围主要包括:
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事项范围),是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事项的具体标准和依据,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军事方面的保密事项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一、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认定有
1、构成本罪,不仅要有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而且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如果不属于情节严重,即使具有泄露行为亦不可能以本罪论处,情节严重与否,则应"从泄露国家秘密的密级程度,泄露的次数、时间、后果、目的、动机以及行为人泄露后的前后表现、态度等全方面地进行分忻,综合地加以判断。
2、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对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分:泄露国家秘密又造成损害后果的;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等等。泄露秘密级的国家秘密,情何轻微的,可以酌情免予或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可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情节恃别轻微的,可以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这样,情节是否严重可以比照上述标准加以认定。如泄露国家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先进手段大量泄露国家秘密的;多次泄露国家秘密危害较大的等等,就可以认定构成本罪的情节严重,从而以本罪治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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