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兵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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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平时征集
第三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四章 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五章 军事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第六章 民兵
第七章 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
第八章 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九章 战时兵员动员
第十章 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
第十一章 惩处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章 战时兵员动员
第十章 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
第十一章 惩处
第十二章 附则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自10月1日起施行。共十二章六十五条。规定我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并对平时征集,士兵、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军事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民兵等等作了具体规定。
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
第五条 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第六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除本法的规定外,另由军事条令规定。
第七条 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
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
第八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得授予勋章、奖章或者荣誉称号。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
第十条 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各军区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第二章 平时征集
第十一条 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
第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未满十八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第十三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九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四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
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第十五条 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第十六条 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
第三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十七条 士兵包括义务兵和志愿兵。
第十八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第十九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
志愿兵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三年,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岁。
根据军队需要,志愿兵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条 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因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第二十一条 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在回到本人居住地以后的三十天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服士兵预备役。
第二十三条 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十八岁至三十五岁。
第二十四条 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二)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地方与军事专业对口的技术人员;
(三)其他编入预备役部队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二十八岁以下的预备役士兵。
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除服第一类士兵预备役的人员外,编入民兵组织的人员;
(二)其他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男性公民。
本条第一类士兵预备役第(三)项所列人员,二十九岁转入第二类士兵预备役;预备役士兵年满三十五岁,退出预备役。
.......其它的条款略。

二、兵役登记、征集政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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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征兵工作,确保兵员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征兵工作实施细则》

一、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适龄公民应当积极应征,自觉履行兵役义务。

二、符合征兵命令要求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服现役。当年未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三、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前未满18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

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加强对公民的国防教育和兵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思想,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鼓励支持适龄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形成参军光荣的社会风尚。

五、人武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兵役登记工作,街道武装部具体办理兵役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登。

六、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兵役机关的要求,按时通知适龄公民到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

凡常住户口本辖区的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主动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学历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兵役登记站(社居委)参加兵役登记。年满17岁高中(含相当高中学历的)应届毕业生,本人自愿或者根据需要也可以进行兵役登记。

高中应届毕业生和符合条件在校大学生的兵役登记,可以由人武部在毕业前到学校实施,有关学校应积极配合。

已经兵役登记,未满22岁的男性公民,每年应到兵役登记站办理核验手续。

七、对适龄公民实行兵役证制度。人武部负责组织发放、审核兵役证,街道办事处武装部,对参加兵役登记的公民,应当进行身体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依据有关规定和适龄公民的真实情况,确定其应服兵役、免服兵役、缓兵役和不得服兵役,并在兵役证上用统一标记注明。

领取兵役证的公民应妥善保管兵役证,兵役证遗失的,应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发放兵役证不得收费。

八、适龄公民在参加招生、招工、报考国家公务员和迁移户口时,必须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出示兵役证,未办理兵役证的,应予补办。

九、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适龄公民和在职在岗职工(由县级以上兵役机关确定),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征集。

三、 对阻挠、逃服兵役的单位和个人,将如何处理?

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逃服兵役。如单位不如实申报适龄公民数量,不如实反映适龄公民的政治表现,阻碍公民参加兵役登记和征集,或者拒不完成征集任务,适龄青年拒绝兵役登记、体检、征集,或在体检中弄虚作假经教育不改的,将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个人也将在其就业时受到限制。各级征兵办公室都设立了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欢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给予监督。

如果你是接通知去体检,单位必须准假,公司要求你补回去不合理,你可以向当地政府征兵办公室举报,或者请他们给你单位出个证明说一下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兵役登记、征集政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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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11-15
你好!
首先问一下你那个公司正规吗?要是不正规的话我看来是算了,这种事真不好说的。当然你也提醒了,我们广大工作中的人,要去了解法律,用法律的武器来武装自己,不要老是被人欺负,以后还是要多多了解的
大家一起学习吧
第2个回答  2008-11-15
征兵是义务,公司应该光荣才对,请假是合情合理的,补假是不合理的!
第3个回答  2020-07-19
阳性是乙肝病毒携带者,短时间内无法改变。
第4个回答  2008-11-14
还好啦.我没有双休.我也没有月休.我天天在上班.你说我合理吗//
第5个回答  2008-11-17
不合理
那都是规定的时间
到时当不上怎么班
请个假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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