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工程建设项目按投资主体划分,分为国家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和非国家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每类项目有每类项目的备案要求。
1.国家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备案
国家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备案要求是:(1)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2)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3)评标报告;(4)中标通知书;(5)承包合同;(6)招标委托代理合同(用于委托招标的项目)。
对以上备案材料和备案时间要求,各地方政府部门不尽相同,在递交备案材料时应按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进行。
2.非国家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备案
非国家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备案的要求,可参照国家投资项目招标备案要求执行,一般情况下:(1)可依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减少备案内容;(2)可采用事后备案方式进行备案。
在招标备案时报送资料一般包括:
1.建设工程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工程项目报建备案登记表;
2.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备案登记表;
3.项目法人单位的法人资格证书和授权委托书;
4.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5.招标单位有关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以及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及其主要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6.如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委托方和代理方签订的"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