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丢了快递公司怎么赔偿

快递丢了快递公司怎么赔偿

<font face="Arial".快递公司如何赔偿丢失的快递?
1.快递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应当依据《民法》确定;
2.不适用《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代收资费的3倍;挂号邮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收费的3倍赔偿”,即快递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金额可以超过收费的3倍。
3.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1)酌定赔偿:这个问题是当保险条款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时。司法实践中,往往是法官通过对发送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判断,在心里确认发送人损失的大概数额。但因为寄件人提交的证据往往不足,所以作出折中裁决,即酌情赔偿。
(2)预期损失:《民法典》第584条规定了可预见性规则,即“赔偿损失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能够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遇到的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3)特殊物品补偿:特殊物品是指人事档案、毕业证书、相册等物品。对于快递公司来说,它们可能一文不值,但对于主人来说,它们确实意义重大,很难通过客观的标准来评价和衡量它们的价值。建议律师寄件人通过主张侵权的方式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4)对于一些贵重物品,建议可以在寄快递时购买相应的保险,这样如果快递丢失可以获得更多的赔偿。但现实中,很多人恰恰忽略了这一点。当快递丢失时,他们不知道如何索赔。
二。快递损失赔偿案由的确定
1.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2.快递服务合同不是民法典合同系列规定的著名合同,但双方的权利义务类似于运输合同。它是寄件人与快递公司订立的合同,快递公司将寄件人交付的货物快速送达特定收件人。
三。保险条款的有效性
大多数快递公司在合同文本中都有保险条款,即快递单一般会写明寄件人在寄快件时有权选择保险服务。未报价的快件损毁、丢失的,规定最高赔偿限额或快递邮费的几倍。应区分以下五种情况:
第一,如果格式免责条款所属的合同是《民法典》第497条规定的无效合同,那么格式条款肯定是无效的;
二是格式免责条款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无效免责范畴的,应当无效;
第三,如果标准免责条款是指涉及权利丧失的条款,即免除自己的主要义务或者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那么合同就失去了成立的基础,应当认定无效;
第四,格式免责条款仅涉及上述情形,但合同显失公平的,应当认定为可变更、可撤销;
第五,不属于以上五类的,应当有效。
民法典第49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格式条款无效:
(一)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第五百零六条规定无效的;
(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
(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
四。快递公司提示和说明义务的界定
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断:
(1)第一,吸引注意力的方法。基于“个别特别提醒”的原则,根据具体交易环境,快递企业应当向寄件人明示其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提醒寄件人注意;
(2)第二,关注的时间。免责条款必须在快递服务合同签订前或者合同订立须知前出示。
(3)第三,清晰程度。“合理”提示必须用文字、符号、字体等特殊标志标注在显著位置。,让“发送方”一眼就能注意到,并按照对方的要求解释格式条款。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2-06-02
快递公司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应依据《民法典》来确定,而不适用《邮政法》第47条的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挂号信丢失、毁损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3倍予以赔偿”,即快递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数额可能超过收取资费的3倍以上。

二、快递丢失损害赔偿的案由确定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快递服务合同不是《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有名合同,但双方的权利义务类似于运输合同,是寄件人与快递企业之间缔结的,以快递企业将寄件人所交付的物品快速给特定收件人为内容的合同。

三、关于保价条款的效力

大多数快递公司的合同文本上都有保价条款,即快递单上一般载明,寄件人在寄送快件时有权选择保价服务,未报价的快件毁损、灭失时,或者规定最高赔偿限额或者按照快递邮费的几倍赔偿。是否适用该保价条款,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争议较大。

律师认为,应当区分下列五种情况:

第一,如果格式免责条款隶属于的合同为《民法典》第497条规定的无效合同,此时,格式条款必定无效;

第二,若格式免责条款合乎《民法典》第496条规定的无效免责的种类,理当无效;

第三,若格式免责条款指涉失权条款,即免除自己的主要义务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此时合同一开始丧失了根基,应当认定为无效;

第四,若格式免责条款涉及到的仅仅是上述以外的情形,但合同显失公平的,应当认定为可变更、可撤销;

第五,若不属于上述五种,应当为有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四、快递公司提示、说明义务的界定

合理的提示、说明义务应依据以下因素综合判断:第一,提请注意的方法。以“个别特别提醒”为原则,根据具体的交易环境,快递企业应向寄件人明示其条款或以其他方式提醒寄件人注意;第二,提请注意的时间。免责条款必须在快递服务合同签订之前或合同订立指示出示。第三,明晰明白的程度。“合理”的提示必须是以文字、符号、字体等引人注明的特别标识,在显著位置标出,从而使“寄件人”一眼就能注意到,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

五、如何确定赔偿数额

(一) 酌定赔偿:这个问题是保价条款被撤销或者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法官通过对寄件人提交的证据的判断,在内心确认寄件人损失的大概数额,但由于寄件人往往提交的证据不够充分,从而做出一个折中裁定,即酌定赔偿。

(二)可预期损失:《民法典》第584条规定了可预见性规则,即“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遇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银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特殊物品的赔偿:特殊物品是指类似于人事档案、毕业证书、相册这样的物品,对于快递公司来说,其可能一文不值,但是对于它的所有者来确实意义非凡,很难通过客观标准来评估和衡量其价值。律师建议寄件人以侵权为起诉请求主张精神损害。快递公司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应依据《民法典》来确定,而不适用《邮政法》第47条的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挂号信丢失、毁损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3倍予以赔偿”,即快递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数额可能超过收取资费的3倍以上。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
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2-12-06
我刚刚看完中央2套播出的《消费主张》栏目,朱轶主持的,上面还讲了很多案例,这期节目就是关于快递的。\x0d\x0a\x0d\x0a目前这方面法规缺失还不是很完善,没办法,我们能做的,只有在邮寄贵重物品上要做到保价,保价是按照保值的千分之五算的,只有保价后出了问题,比如丢失损坏,快递公司才有可能赔付全额。\x0d\x0a\x0d\x0a除此之外就是务必要本人亲自签收,先验货再签收。如果不是本人签收的,或者快递员不让验货的情况下,签收完一定要在上面写上“未验货”。\x0d\x0a\x0d\x0a总之这种纠纷很麻烦的,如果什么都没有保证的话,法律确实只规定赔付运费的3到5倍,这对我们消费者来说确实不公平,甚至可以说很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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