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内出行最新政策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1、对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来鄂返鄂返鄂人员,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至离开当地满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满后,实施居家隔离医学观察14天。中高风险地区解除后,隔离措施自动解除。
2、对1月22日(含)以来有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1月23日(含)以来有黑龙江黑河市爱辉区;1月25日(含)以来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1月26日(含)以来有广西百色市德保县;对1月27日(含)以来有云南省文山州麻栗坡县,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吴江区、吴中区、姑苏区、虎丘区和相城区;2月1日(含)以来有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2月4日(含)以来有广西百色市靖西市;2月6日(含)以来有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2月8日(含)以来有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旅居史的来(返)鄂人员,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至离开当地满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满后,实施居家隔离医学观察14天。管控区域调整后,相关健康管理措施和时间随之调整。
3、国内其它地区,无论本地是否有疫情,查验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到住地24小时内开展1次核酸检测,落实14天社区健康监测,每7天开展1次核酸检测。
省内无本土疫情时,持健康码、行程卡自由流动。鼓励高校与企业错峰放假,开学开工时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原则上在工作地休假或工作,确需出行的,须满足脱离工作岗位14天以上且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向所在单位和目的地报备。发热病人、健康码“红、黄码”人员在排除感染风险前限制出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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