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谁给予处罚?

如题所述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进行处罚。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扩展资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五)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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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13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务等,该行为属于违反群众纪律行为。

《党员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扩展资料:

案例:

刘某,某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主任。由于修路,该村经历了一场大面积的拆迁。对于征地补偿款,村民极不认同,认为与自己应得款项出入甚多,要求公开征地拆迁相关事项。面对村民的合理诉求,刘某却置之不理,甚至组织社会闲杂人员威胁要求村务公开的村民,造成恶劣影响。

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漠视群众知情权,不按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出现此类情况,有的是因为干部存在严重的特权思想,有的是因为维护个人和单位的不正当利益。然而,不论出于何种理由,这种行为都有违《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精神,情节较重的,还将受到纪律处分。

关于本案,浙江省杭州市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朱春根告诉记者,“村务公开”是指村级组织根据有关规定,把本村涉及国家、集体和村民利益的事务,通过一定形式和程序告知村民,以便接受监督的行为。

中办、国办《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等文件,对村务公开的内容、公开范围、程序等事项进行了规范。

朱春根表示,本案中,刘某所在村经历了大面积的拆迁,村民提出公开征地拆迁相关事项的要求是合情合理的。

然而,刘某不但置之不理,还组织社会闲杂人员威胁相关村民。这一行为性质恶劣,有悖于基层民主建设,侵害了群众的民主权利,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应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追究其纪律责任。

朱春根表示,不止是村务公开,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将基层存在的违反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公开的行为,纳入违反群众纪律的范畴,设定相应的处分条款,是以严明纪律保障群众知情权的体现。

各级党员干部一定要增强党章党规意识,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党员纪律处分条例

参考资料:中国纪检监察报-群众知情权,能够随意侵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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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29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财务属于违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一十一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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